根据上述决定,工作组由农业与环境厅长阮全胜担任组长。工作组副组长包括各行业部门领导以及试行项目所在地的坊、乡特区人委会主席。工作组组长有责任召集工作组会议,或以书面形式征询工作组成员关于制定名录的条件和标准的意见。
同时,工作组组长负责评估制定名录时的条件和标准,包括: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县级土地使用规划,所有试行项目中的住宅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已获批准的2021-2030年阶段胡志明市规划中土地分配和分区方案的规划期内新增住宅用地面积的30%。
对于由房地产经营组织接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落实试行项目的用地不属于根据《土地法》第72条第5款规定并受胡志明市人民议会批准的须回收土地的工程或项目名录。基于工作组的审查和评估结果,组长将指导农业与环境厅进行汇总,制定预定落实试行项目的用地名录,并完善相关卷宗,提交胡志明市人委会和市人民议会审批颁布预定落实试行项目的用地名录的决议。
在人民议会通过预定落实试行项目的用地名录后,而仍有房地产经营组织提出符合规定的用地,组长将继续进行审查和评估,以建议补充预定落实试行项目的用地名录。此前,胡志明市建设厅曾就按照第171号《决议》预定落实商住房试行项目的442个地点和地块的建设规划审查方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