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議定》明確指出對旅遊領域的每種行政違規行徑,任何違規的個人、單位都須接受從警告至罰款的行政處罰形式之一。政府規定,旅遊領域的每種行政違規行徑的最高罰款對於個人是5000萬元,對於組織單位是1億元。最高罰款從9000萬至1億元是對以下違規行徑:被勒令停業的旅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旅遊公司、沒有旅遊營業執照的公司,持假營業執照的公司。
《議定》還顯示,若爭奪遊客或脅迫遊客購物或使用其服務;對遊客分別對待;不按制度向具權力機關匯報,將被作出100萬至300萬元罰款。從1000萬至1500萬元的罰款採用於給遊客進行救援工作時,不與相關機關、組織、個人配合的違規行徑。從1500萬至2000萬元的罰款採用於不確保遊客性命安全與財產損失措施的違規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