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億元的臨時住房
2016年,吳文實購買位於第三郡陳文當街49號巷的一個68平方米住房,價值為50億元。根據土地使用權證書上註明的內容,該房子屬於“依本市1999年審批決定計劃開拓60米北南線路幅”的範圍內。
由於要重建,吳文實申請建設並獲指引到坊人委會簽訂協議書,內容是在政府開展規劃時要無償拆卸。根據由第三郡人委會簽發的“有期限維修”建築許可證,此房子可以再多建第二、三層。建築許可證指明,“投資者在政府開展規劃時必須自行拆卸工程,依有期限建築許可證建設的工程部分不得補償”。此外,建築許可證上還註明“工程有效期至2018年7月1日”致使當事人非常不安,難道該房子過了此期限後不能再使用嗎?
同樣,阮玉明以40億元購置位於平盛郡黃庭二街某巷道內的住房。權證上註明“房子位置屬於郡於2010年審批的規劃的混合居民區(現有改造結合商業服務)與交通路”。之後,阮玉明攜帶卷宗到郡申請建築許可證,這時才驚悉:根據本市就簽發建築許可證的第26號《決定》規定,此房子只可以簽發臨時建築許可證,規模最多三層高。由於是臨時建築許可證,所以不得辦理竣工手續,遷拆時不獲補償。屋主告知,當前的住房不能居住,欲重建必須再花上十億元但在開路時要拆卸不得補償,所以如今他也不知如何是好。
將審議簽發權證
對於臨時建築許可證上的“工程有效期”意思,某郡都市管理科長解釋,這是依獲審批的分區規劃的開展時間。獲簽發臨時建築許可證的住房因屬於此規劃,所以僅能在規劃開展期限內存在。
要是過了此期限但尚未開展規劃,此工程會如何解決?對此,根據《建設法》的規定,過了此期限後,民眾必須申請延長建築許可證期效。然而,手續如何,延長多久的問題仍未有明確規定。實際上,幾乎沒有建築許可證期滿後前來申請延長期效的情況。至於要求民眾協議在政府開展規劃時要無償拆卸工程,原因是在建設廳的臨時建築許可證申請卷宗中有此文件。
建設廳廳長陳仲俊表示,關於簽發建築許可證的第26號《決定》的草擬必須符合關於簽發臨時建築許可證的2014年《建設法》規定,沒有提及 如第27號《決定》的補償事宜。然而,陳仲俊廳長認為要是經過一段期限後,規劃也沒有開展的話,必須給臨時工程簽發正式權證及獲得補償。這是民眾的正當權利,務必得到解決。建設廳已提出建議, 但此事屬於資源與環境廳的 權限。
市土地註冊辦事處主任余輝光稱,資源與環境廳已開會審議為臨時工程簽發權證的問題。據此,該廳已指導市土地註冊辦事處複查,匯報為獲簽發臨時建築許可證的工程簽發權證的解決方案。市土地註冊辦事處正匯總,分成具體的情況以進行簽發。主張是為民眾解決困難、羈絆。若不簽發權證也要記錄下來以作為日後給民眾審議補償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