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文本由越南航海局長阮春創簽署並明確指出,落實交通運輸部第49號《通知》規定關於對通過我國海港運輸的集裝箱須檢查安全一事,並且繼續開展政府總理、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若干核心人物確保今年底交通秩序安全事宜,越南航海局建議通過海路運輸集裝箱的企業須與海港企業、貨主緊密配合進行檢查集裝箱的證書及安全情況。
越南航海局所屬航海港務與專門的國家管理機關配合,要求企業登記集裝箱重量和按船上貨櫃圖表安排產品,以監察載重並確保在海港安排過程中及船舶在海上行駛時的安全。越南航海局要求:“海港企業須嚴厲落實關於監控載重的承諾,繼續主動開展政府總理第32號《指示》有關加強監察交通工具的載重以提高在貨物安排階段監察載重的效果,配合嚴懲違規貨箱大小及超載行為,並徹底處理集裝箱不安全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