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權益受損
搭乘越捷航空7月3日編號VJ 215航班的阮明煌告知:“當天班機延誤了4個多小時才起飛。之後,航空公司的員工有向乘客提供40萬元的航班延誤補償,但態度不太友善。這一拖延導致我錯過了簽交易合同的時間,產生許多額外如食宿、交通費等開支。最重要的是工作 受影響,領取40萬元補償金簡直是微不足道。”
在上月19日搭乘從本市飛往富國島編號VJ331航班的阮氏艷不滿憶述:“我登記的班機起程時間是下午5時45分。但航空公司通知因為飛機晚點,所以要等待至晚上8時35分才能登機。值得一提的是,乘客要在機場苦候數個小時,但只換來航空公司員工的一句抱歉和向每人提供一瓶礦泉水。不少乘客因此表示不滿,該人員卻回答已按規定處理,同時要求大家保持安靜,不得擾亂秩序!”
“按規矩辦事”
越捷航空公司代表就此問題作出了 回應:“不單是越捷,各家航空公司 都 根據交通運輸部於2014年頒佈關於 航空港乘客服務質量規定的第36號 《通知》,以及在2015年頒佈關於航空客運補償規定的第14號《通知》來處理航班延誤補償問題。其中已清楚規定 延誤時間和具體的補償額。而且這是 按照我國及全球航空業的共同標準訂 立的。”
同時告知,法律也規定了航空公司可以免除實行義務的具體場合,例如氣候條件影響到航班的飛行安全,航空安全受威脅等。
越南航空公司也表示根據第14號《通知》的規定政策向乘客作出航班延誤補償。另外還附帶採用企業所規定的補償政策,如免費提供小食或飲料,視航班延誤時間而定。
補償未合理
交通專家范生博士指出,交通運輸部所規定的航班延誤補償額實在太低,尚未合理。他說:“在其他國家,補償額通常由航空公司自行規定。這有助於提高各航企之間的競爭力。我認為,要避免航空公司以各種理由延誤或取消航班,甚至是蓄意累積班次以增加盈利,應該規定比現行更高的補償額。這才起到懲戒作用,促使航企務必確保航班準時運作及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阮善宋副教授、博士指出另一個不合理之處是,要領取航班延誤或取消補償也不簡單。除了各個不可抗力條件如氣候、安全、乘客的健康問題,或由於國家要求等,若航空公司已提前通知航班延誤,乘客也不獲得補償。然而,只要乘客稍微比規定時間遲到,航空公司就會取消機票,並不得退還票款(可以延期的機票場合除外)◆
關於航班延誤的補償規定
根據於2014年頒佈關於航空港乘客服務質量規定的第36號《通知》,乘客辦妥登機手續並確定機位後,航班若延誤、間斷、取消,航空公司須根據以下規定為乘客提供服務:
●延誤2個小時以上需提供飲料。
●延誤3個小時以上,要按不同時段提供各類餐食:上午6時至8時要提供早餐;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提供午餐;晚上7時至9時提供晚餐。
●延誤6個小時以上:
-對於從上午7時至晚上10時場合:要根據航空港的實際條件為乘客安排歇息地方。
-對於從晚上10時至翌日7時之前的場合:要為乘客安排符合當地實際條件的歇息、睡覺的地方,或其他經過乘客同意的取代方案。
根據於2015年、有關航空客運補償規定的第14號《通知》,每位乘客的航班延誤補償如下:
●對於國內航線:航程低於500公里是20萬元,航程從500公里至低於1000公里是30萬元,航程1000公里以上是40萬元。
●對於國際航線:航程低於1000公里是25美元,航程從1000公里至低於2500公里是50美元,航程從2500公里至低於5000公里是80美元,航程5000公里以上是15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