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俠士”容貌
犧牲的“俠士”以及其同事為了城市治安的俠義精神是真正值得人民尊敬及表彰的。市民敬愛他們,所以便稱為“俠士”。這是在歐洲封建時期只有皇帝才有權授予,原只為勇敢、重情義且捨身救人的勇士而設的高貴稱號。再者,“俠士”經常離不開浪子形象。這種“俠士”小組在近10年前出現,起初是平陽省,之後再擴展到南部多個省市。本市現有上10個“俠士”小組。不少市民基於“俠士”的相助而保存了性命和財產。
但他們的行俠仗義並非時時都順利,已有不少“俠士”遇到事故、傷殘、傷財,甚至是被誣陷、報復以及社會誤會。而本月13日晚發生的事件也許是最沉重的損失。因此,這裡的問題是我們還繼續需要這些“俠士”嗎?答案肯定是的,因為本市面積大,居民密集。城市任何時候都有1300萬人,其中900萬是常住居民以及400萬是遊客和到城市經營、學習、治病的外省人。
每年,本市繼續增加25萬人以及17%遊客。這裡也有上10萬條街巷縱橫交錯。如此的城市,但公安力量卻未能滿足到治安需求,有的地方是由於力量薄弱,有的尚未達到專業水平、缺乏裝備以及組織工作欠佳。雖然無可否認公安所作出的努力與成果,但很明顯,劫匪、盜賊、流氓還非常多,甚至行事猖狂,以致民眾,尤其是老弱婦孺被行劫,造成財產損失,身體與精神嚴重受創。
他們已成為市民恐懼的畫面。在這個背景下,稍懂武術的健壯青年已自願集合起來行俠仗義,保護社會治安。筆者曾經與其中的“俠士”接觸,而且發現他們與大眾也沒有什麼不同,有的是多了一顆“志願善心”。當然,這些“俠士”沒有工資,沒有武器,沒有輔助工具,沒有生命保險。每個晚上,過了謀生時間後,他們又繼續上街保護市民。
已到了本市職能機關必須回答是否需要這些“俠士”的問題的時候了。如果不需要就堅決解散,還給他們一個正常的生活,同時須盡快建立一支強大,確保民眾安樂生活的公安、警察、治安力量。要是認為還需要此力量的協助,就必須作出明確的應對態度與政策。
組織周詳,維持在一段固定時間
一旦選擇“需要俠士”的答案,本市必須將“俠士”視為公安力量的延伸之臂。首先,他們屬於半武裝安全組織中(就如印尼、馬來西亞等若干東南亞國家),經過仔細篩選,接受培訓,進修法律知識以及應對有持武器的捍匪的技能,獲配備武器與對講機、電棍、甲衣等專用設備,獲在有組織的隊伍中立足而並不是自發性、零散的小組,獲從人民募捐的基金中領取工資,購買生命保險。要是他們獲配備移動對講機,與機動警察、區域公安聯繫就不會發生日前的悲劇了。僅有如此,其親屬、民眾才能放心,他們行俠仗義時也更有自信。
然而,在長久的導向中,關於為一個大城市確保治安的力量,本市必須發展如歐洲、北美等各個城市。在“功能論”的觀點上,即整體中的每部分都有其功能,例如醫生的功能是治病,教師的功能是教學,而警察、公安是保護、維持地方的秩序治安。他們獲接受專業培訓、配備各種工具,獲人民授權及從人民的稅收中領取工資就必須履行自己的任務,不能假手於化身“俠士”的“摩的”司機、工人、打工者。正當公安力量還未強大的背景下,“俠士”力量是必要,但僅應維持在一段固定時間,不能視為永久性常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