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春福總理在聽取各地方、各指委會成員提意見後作會議結論時強調,要求在為各行政與經濟特區制定法律體制時,特別是務必“與全國各省市相比有所不同,才能營造強大的投資吸引力”。阮春福總理明確指出,要求制定行政與經濟特區法律時,特別須確保不違反憲法規定的原則,應具超越性以便展開競爭和招商引資。
與此同時,在上述單位形成政府機構須按確保國家、人民與企業3種利益平衡的有效精簡方向。阮春福總理指導,從中央至地方的統籌工作須制定具體統計、分工表,以便不遺漏相關的工作,務使“各行政與經濟特區更好地發展,並在上述法律生效前後都能為地方民眾生活帶來更多便利。”值得關注的是,阮春福總理要求廣寧、慶和與堅江省須嚴格整頓森林、土地環境的管理工作及確保維護社會秩序安全,杜絕土地中介、歹徒肆無忌憚買賣土地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