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受益對象
關於對暫停向退休與撫恤基金繳費的勞工與僱主輔助條件,第33號《決定》如下修訂:2021年1月底前已足額繳納社保費或暫停向退休與撫恤基金繳費的僱主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在提交申請卷宗時,與2021年1月相比裁減一成參加社保的勞工(據第23號《決定》為15%)。但裁減的勞工人數只包括按工作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工、企業管理、獲享薪資的合作社執行管理,不包括從2021年2月1日起離職享退休金的勞工。
第33號《決定》還擴大受益對象,同時修改對暫緩履行勞動合同、無薪停職的勞工輔助條件。具體是,對屬於如下各場合之一的按勞動合同工作,須暫緩履行勞動合同、無薪停職的勞工作出輔助:因須接受新冠肺炎治療、接受醫療隔離、住在封鎖區域,而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不能上班以防控疫情;由於僱主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須全部或部分停業以防控疫情,或總部、分支機構、代辦處及產銷單位設在按政府總理於2020年3月31日頒佈,關於實施疫情防控迫切措施的第16號《指示》原則防疫的地方,或按政府頒佈、關於“安全、靈活適應與有效監控疫情”臨時規定的第128號《決議》採取不運作、暫停運作、限制運作、有條件地運作等的措施,或重新安排生產、勞工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勞工若滿足以下各條件,將獲提供輔助:從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連續15天以上暫緩履行勞動合同、休無薪假;勞工在暫緩履行勞動合同、休無薪假之月或在前一個月參加強制性社保(已列入社保機關的參加強制性社保者名單)。
同樣,按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工若因依《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因停職及屬於以下各場合之一,將獲得輔助:因須接受新冠肺炎治療、接受醫療隔離、住在封鎖區域,而按國家職能機關的要求不能上班;由於僱主從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須停業,或總部、分支機構、代辦處及產銷單位設在按第16號《指示》原則防疫的地方,或連續實施按第128號《決議》規定的防疫措施14天以上;勞工在停職之月或在前一個月參加強制社保(已列入社保機關的參加強制社保者名單)。
有呆賬仍可享優惠貸款政策
關於再融資信貸政策的內容,第33號《決定》的各項基本內容,按更加寬鬆的方向調整以創造順利條件,讓遇困對象接近優惠貸款政策。值得一提的是,第33號《決定》已取消關於借款人在借款時在信貸組織沒有呆賬的條件。具體是,關於貸款條件,第33號《決定》規定,僱主若有按勞動合同工作、在停職時前1個月有參加強制性社保,從2021年5月1日至3月31日按《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勞工連續停職15天以上,可貸款支付停職薪資。關於僱主在恢復生產-經營時貸款向勞工支付薪資的政策,政府規定,對於在從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按國家職能機關的要求須全部或部分停業以防控疫情,或總部、分支機構、代辦處及產銷單位設在按第16號《指示》原則防疫的地方,或按第128號《決議》採取不運作、暫停運作、限制運作、有條件地運作等的措施的僱主:在申請貸款時有按勞動合同工作且正參加強制社保的勞工;設有在須暫停運營的情況下恢復產銷的方案、計劃。對於從事交通運輸、航空、旅遊、住宿服務業和按合同輸出越南勞工領域的僱主,在申請貸款時須有按勞動合同工作,正參加強制性社保的勞工;備有產銷恢復方案◆
不對違規單方終止合同的勞工輔助
第33號《決定》還修訂關於終止勞動合同但不滿足失業保險獲享條件的對象和輔助條件的規定。據此,對於按勞動合同工作,屬於須接受醫療隔離、住在封鎖區域;僱主從2021年1月5日至12月31日期間有總部、全部或部分分支機構、代辦處及產銷單位設在按第16號《指示》原則防疫須暫停運作的地方,或按第128 號《決議》採取不運作、暫停運作、限制運作、有條件地運作等的措施,或重新安排生產、勞工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各場合之一的勞工若滿足以下各條件,將獲得輔助:勞工在停職之月或在前一個月參加強制社保(已列入社保機關的參加強制社保者名單);從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終止勞動合同,但不滿足失業津貼獲享條件(勞工違規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每月享退休金、失去勞動力津貼的場合 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