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处理措施
根据《决议》草案,正受理、解决案件的调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解决有关罪犯资讯、起诉、侦查、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考虑、立即决定采用处理证物和财产的措施。《决议》草案也规定在处理证物、财产的5个措施,包括:处理证物、财产是现金,缴纳保证金以让进行诉讼的机关可以取消扣押、暂时扣押、查抄、暂停交易,允许买卖、转让证物、财产和暂时保留没收的款项,将证物、财产给予合法的所有者、管理者以管理、使用,暂停交易和处理暂停交易的财产。
越南律师联团副主席潘忠怀律师认定,若通过,上述各个措施将解决在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实际上,在目前的不少经济案件中,有不少财产是项目,但由于诉讼时间过长,当地的规划改变,被回收投资执照、交地决定书,所以影响到企业、国家的权利。有不少在黄金地段的不动产与贪污、经济案件有关,如黎笋街8、12号“黄金地区”、第一郡二征女王街2、4、6号(目前,本市已根据判决完成回收)等,必须按照较长时间的流程处理,对财产价值造成巨大损失,浪费大量资源。
据本市某法官称,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刑事案件审判时间过长,导致处理是财产的各种证物以交还给受害者时间太久,令到财产价值被降低,影向到受害者的权利。尚未提及各大型经济案件,仅是处理各种盗窃财产案件的证物就已经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例如,陈英D的盗窃财物一案,其使用遥氏N的摩托车于2023年2月26日进行犯罪行为。截至今年6月19日,在车速表线断裂、没有后视镜、塑料框已坏、车身生锈等情况下,这辆摩托车才获市人民法院宣告归还给遥氏N。
和谐国家、组织、个人利益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冯文海表示,从调查到审查阶段开始,若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产价值很大或具有特殊性,进行查封时就要从计算处理方案,不能让财产“不动”,导致损失价值,影响日后的执行判决事宜。在处理中的灵活性是必需和符合实践,由此,财产可避免损坏、流失、浪费、确保组织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潘忠怀律师认为,在解决有关罪犯资讯、起诉、侦查、追诉、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试行实施若干处理证物、财产措施的《决议》是打击浪费现象的突破性举措。特别是还未完成法理手续的项目,须有一个机制来处理被冻结的资产,帮助各项目所有者、投资商完善项目法理手续。
对《决议》草案表示赞同,海阳省国会代表专责副团长阮氏越娥表示,《决议》草案中的各项规定旨在保护嫌疑人、被告的权利;避免浪费,和谐国家、组织、个人的利益。例如,对于证物、财产是不动产,若得不到继续开拓、使用,其价值将会减少或失去。因此,在《决议》草案中所提出有关处理证物、财产的各种措施将有助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被告人也有机会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被没收、暂扣、查封或不合理或长时间暂停交易。缴纳款项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有助降低被告因财产被封锁而要承受的经济损失。
若《决议》通过,落实《决议》的两年初步结果将在2026年底年度会议上报告。落实《决议》总结果和提出完善法律将在2027年底年度会议上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