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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社保冊 得不償失

社保冊不是財產,但仍存在質押、買賣社保冊的情況,對勞工造成很多影響。
新平郡社保機關幹部(右)指引勞工辦理領取社保金手續。
新平郡社保機關幹部(右)指引勞工辦理領取社保金手續。
損失權益
在產假結束後,由於沒有人照顧孩子,所以同奈省春祿工業區越南Dona Standard鞋類有限責任公司工人楊清霞(化名)決定辭去工作。在離職後,因生活困難,她參加在互聯網上的金融投資以賺取收入。為了有資金,她決定質押其社保冊以取得3000萬元。清霞告知,她已參加11年零3個月的強制性社保,預計到2022年3月將辦理享一次性社保手續。根據已繳納的薪資,她可以領取逾7000萬元的一次性社保金。但由於投資方連續催促,所以儘管知道質押社保冊將受損失,但她也要姑且一試。為取得3000萬元,她每月須支付10%的利息,為期1年。若逾期還款,她須支付日息罰款或失去社保權利。對方要求她提供和簽一些委託證件,以便在她無法支付的情況下能夠提取一次性社保金。由於沒詳細研究,所以在向網上合作夥伴匯款後,她的所有投資資金就無翼而飛。她失落地告知:“每個月支付300萬元的質押社保冊利息一事讓我負擔很重。但我必須設法借錢支付,否則將會失去社保的所有權利。” 

清霞之所以知道質押社保冊形式是因為質押點設在租房區(在春祿工業區後門)。工人無論正在工作、已退休還是正在等候辦理一次性社保金領取手續期間,都可以質押社保冊。接受質押的對象非常警惕,工人必須由熟人或曾質押社保冊的人介紹,才接受質押。雖然明知要承擔高利息,且有失去社保權利的風險,但由於正急需用錢,而質押手續簡單,領款時間快,所以不少勞工已選擇此方式。甚至,一些勞工還選擇出售社保冊,如福門縣一家公司所屬工人阮清心的場合。

由於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公司於2021年10月停業,導致阮清心(化名)沒有工作。此前,因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有較為嚴重的症狀,健康狀況下降,在離職後她沒找新工作,而打算租用場地做小生意。為了有資金,她在考慮後,決定出售社保冊。以13年的參保時間,買者定價她的社保冊為近4000萬元,同時還須在公證處辦理一次性社保金領取委託手續,並保證在鎖定社保冊之日起1年內不得參加社保。若要取回社保冊,阮清心須向買者支付所收到的款項的兩倍。可之後,她生意失敗,耗盡了資金,只好再打工。如今,她只是臨時工人,沒有參加社保、醫保、失業保險。當接受診療時,她須使用家庭戶醫保。
難以處理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工有權向他人委託領取退休金、一次性社保金。故若干對象已利用此規定來收集、買賣社保冊以從中牟利。據市社保機關的數據,已有300多人獲勞工委託領取一次性社保金,其中有人已上百次獲委託領取一次性社保金。買賣、收集、質押社保冊以取得差額是從社保基金中謀利的行為,但當前,社保機關未有足夠的依據可處理,因為牟利份子活動十分嚴密,且沒有收到受害者的投訴。儘管如此,為了限制上述的情況,越南社保機關建議各郡、縣社保機關統計代辦兩份以上享社保金卷宗的場合,要求雙方前來對證。若有可疑,將轉交公安機關查處。

買賣、質押社保冊的情況並不新穎,已有一些對象被職能機關懲處。2020年中,古芝縣一些當舖因質押、買賣近240名工人的社保冊,而被縣公安作出行政處罰。也在2020年,公安部高新技術罪犯防治警察局(C50)與平陽省、本市公安配合對涉及開立冒充社保機關的網站和購買社保冊的行為的吳氏翠翹夫妻作出查處。然而,買賣、收集社保冊的情況仍存在,而且手段日益精密。

 市勞動與榮軍社會廳長黎文聽在國會各社會問題委員會對社保政策落實情況檢查會議上表示,應嚴禁任何形式下的社保冊買賣行為,並建議勞動與榮軍社會部上呈國會審議將收購社保冊的行為加入《刑法》,旨在提高懲戒作用,同時及時阻止從社保政策中牟利的意圖、行為。市勞動與榮軍社會廳也建議,應提出關於委託數量的具體規定,同時對於受委託領取一次性社保金的時限縮短為3個月;補充規定關於定期申報受委託領取一次性社保金者的資訊,以及時防止牟利行為◆
買賣和質押是違法
信與共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友信律師告知國會2015年第93號《決議》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允許參加社保未滿20年的勞工在離職1年後不繼續繳交社保費,可領取一次性社保金。另外,現行《社保法》也允許勞工委託他人代領社保金。但社保冊不是財產,因此任何買賣、質押社保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儘管如此,現行法律尚未有對此行為制裁措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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