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意见书中建议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确认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对联合国事务做出贡献。
意见书强调,各国有义务防止全球气候系统受损害,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真诚合作。因此,多个发达国家不履行这一义务将导致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越南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体系对发展中国家因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机制明有规定。
此外,对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必须基于CBDR原则,发达国家必须在发达国家必须在应对气候变化负面影响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对发展中国家的绿色技术转让和绿色金融支持。
在3月16日至17日在广宁省下龙湾举行的有关参加国际法院程序的亚洲区域会议上,越南外交部常务副部长阮明宇强调,由于拥有漫长的海岸线,越南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因此,越南非常重视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环境挑战和气候变化。
此前,2023年3月4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A/RES/77/276号决议,其中要求国际法院就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责任提供咨询意见。越南是主持推动该决议核心组 18 个国家之一。
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黄江大使强调,越南积极推动并参与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程序,证明越南是国际社会负责人的一员,赢得了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参与国际法院活动也表明了国际社会尊重越南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作用和贡献,其中包括越南最近在国际论坛上做出的坚定承诺。
迄今,国际法院共应请求提出28个咨询意见,这是越南第三次国际法院征求咨询意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