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安全委員會常務處表示,目前,有關捍衛海上國家的主權、主權權、裁判權正面對不少困難和挑戰;海上秩序治安情況演變難測;跨國罪犯、有組織的罪犯與毒販情況複雜多變;傳統和非傳統的安寧威脅增加;海上的活動環境困難、嚴峻,越南海警幹部、戰士經常須面對許多風險、挑戰,甚至可能犧牲。
越南海警司令阮文山少將在會上致詞時表示,世界上廣泛使用“海岸巡邏隊”詞匯與海岸捍衛隊,具有武裝力量、捍衛海洋與海島及海上執法的意義。上述力量屬於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直轄政府或國防部是隨著各自國家的形勢而定。2008年越南海警法令已體現“是武裝力量”,則採納及載入《越南海警法》並沒有任何影響,因為在實際上已實施多年。
國會主席阮氏金銀對上述問題提意見時強調:“法令顯示越南海警的地位是武裝力量,則對詞匯的修改也不會改變本質。建議正確保留越南海警的性質是武裝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