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舉書,阮統一弟與新富郡盛興公司經理阮氏喜嫻簽署了糖果、奶油以及果凍產品的購買合同。
合同簽署後,阿嫻向阿弟通報有關已從S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商品;同時提供各項訂單計劃、S公司的訂貨證明書等資料並要求阿弟支付合同簽署的全部價值。由於信任阿嫻,阿弟共交給她62億元。然而,收錢之後,阿嫻不按協議向雲隆水公司移交商品、侵吞合作夥伴的財物。
調查結果顯示,阮氏喜嫻已離開住所(第十二郡協城坊),目前不知去向。市公安廳所屬調查警察機關要求阮氏喜嫻與市公安廳所屬經濟警察科第九隊陶青松調查員聯繫(第十郡第十四坊二月三日街674號,電話號碼:0888245678)以查明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