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退休年齡的對象
該機關告知,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19年《勞動法》規定,2021年起,在正常勞動條件下,男性勞動者的退休年齡每年延長3個月;女性勞動者延長4個月,以讓女性的退休年齡在2035年為60歲,男性在2028年為62歲。
規定退休年齡一事須確保在同一年退休的勞工,享退休金的條件是相同的原則。對於男性勞工,若從1961年1月至9月出生,將於2021年退休,其退休年齡是60歲及3個月;若從1961年10月至1962年6月出生,則在2022年退休,其退休年齡將為60歲及6個月。
對於女性勞工,若從1966年1月至8月出生,將於2021年退休,其退休年齡為55歲及4個月;若在1966年9月至1967年4月出生,則將在2022年退休,其退休年齡為55歲及8個月。該《議定》也規定,勞工可以提前退休,但按規定不可超過5歲。這些場合包括勞動能力下降61%以上;從事繁重、毒害、危險及特別繁重、毒害、危險職業與工作(按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頒佈的名冊)滿15年以上。在社經條件特別困難的區域(按勞動與榮軍部頒佈的名冊)工作15年以上,包括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在區域津貼系數為0.7以上的區域工作的 勞工也可提前退休。
對於延遲退休年齡的場合,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長表示,私營企業可對保留高素質勞工一事完全主動。然而,對於國有企業,現有不少意見對“延遲退休以保住職位”,或影響到年輕人的就業機會等情況表示擔心,因此需適當地調整。據此,幹部、公務員、職工的退休年齡按照《幹部與公務員法》和《職工法》。至於延遲退休的場合,將根據政府關於對公務員、職工延遲退休年齡的2020年第104號《議定》。
釐清若干內容
司法部對該項《議定》審查時認為,關於勞動能力下降61%以上的勞工可提前5年退休的規定並不涵蓋像《社保法》第55和56條明確規定的實際上所有勞動能力下降的場合。例如,勞動能力下降從61%至81%以下的勞工;勞動能力下降81%以上的勞工;從事繁重、毒害、危險職業、工作,同時勞動能力下降61%以上的勞工等。
因此,司法部建議:“為確保實施過程中的統一、明確及透明性,符合《社保法》,建議草擬法規主持機關考慮將關於因勞動能力下降,而提前退休的場合的規定加入《議定》草案,或援引《社保法》的各項有關規定。”對於延遲退休年齡的場合,司法部也要求草擬機關核查、考慮以加入關於在正常勞動條件下延遲退休年齡的規定◆
領取退休金的條件
勞工要領取退休金,須繳納社保費滿20年以上。至於是鄉級幹部、公務員,或在鄉、坊、鎮從事非專責工作的女性勞工, 領取退休金的條件是在離職時,繳納自願性社保和強制性社保的總時間為滿15年至2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