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鄧煌俊建議須進一步對越南鐵路部門發展主張的法律條例予以具體化,應規定鐵路基礎設施投資發展下限,責成政府根據實際資源能力來決定交通運輸部門公家投資總額的鐵路建設投資比重。有許多意見認為,正因為鐵路部門的獨權與優惠,已造成了運輸活動的不平等現象。實際證明,鐵路基礎設施經營企業仍持有足以支配各鐵路交通運輸企業的股份。整個系統的推動力仍由鐵路基礎設施經營企業操縱。只有唯一一家由國家投資的國企既經營基礎設施,又經營鐵路運輸活動。其他企業若想參與活動,必須與該主體簽署合同,才能使用上述推動力及國家投資的鐵路基礎設施。自《鐵路法》落實10年後顯示,鐵路部門不但沒有進步,反而落後及設備陳舊,技術與服務質量差,市場份額逐漸縮小,北江省代表陳文林分析,原因是國企獨權持續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