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數碼簽字引起
河內越南VES企業解決方案股份公司董事長兼經理阮文玉反映,該公司收到很多由賣方發行,其中開立日期(轉交商品所有權,或完成勞務的日子,無論是已付款,還是未付款)與簽名日期不同的發票,並告知:“在我們提出反映後,有收到稅務局和稅務總局的答覆,但兩者之間有不同之處,給計算核算工作和為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加入獲得扣除的開支的報稅工作帶來困難。”
河內市另一家企業領導告知,多處不接受,不讓企業在計稅時加入獲扣除的開支,導致公司受到幾十億元的損失。他透露:“本公司今天開立電子發票,就意味著已完成交易。至於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可能因為此人出差,而幾天後才簽名。此情況是常見的。稅務機關已掌握號碼、電子簽字等,完全可能監管,不會發生稅款失收的情況。”
同奈省越南Angel股份公司遇上數碼簽字所致的羈絆是在電子發票上沒有簽名的具體時間。具體是,同奈省稅務局以為企業的發票不合格,並要求賣方和公司須開立書面協議,其中註明不合格的內容以將對該此電子發票取消的事宜向稅務機關通知。同時,賣方須重新給公司開立電子發票。Angel公司認為,同奈省稅務局這樣指引是未合理,因為在企業使用電子發票前,已向稅務機關致以有關開立發票和發票表格的通報。由此,稅務機關須負責檢查發票表格是否符合規定,才允許企業使用。至於買方在收到電子發票後,只登入稅務總局的網站檢查發票是否已發行,才從賣方接收發票。
按照上述指引,公司要求 賣方重新開立,但遭拒絕。連Viettel集團的發票上數碼簽字也沒有簽名時間。該公司的建議書上有反映:“Angel公司是在同奈省稅務局的管理下,若該稅務局在監察、檢查公司時,以為電子發票上沒有註明開立時間是不符合規定,並不得加入獲扣除的開支,將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
需要明確的指引
BKAV技術集團企業顧客事務經理阮克銀最近在會議上發表時認為,使用電子發票除了帶來一些順利之外,仍存在不少挑戰,尤其是法理方面。具體是,儘管第119號《議定》自2018年9月起已生效,但沒有作出指引的《通知》,所以仍存在許多刁難企業的不足之處。
國防工業技術經濟總公司(GAET)代表阮懷香提問,電子發票上的數碼簽字是否要有簽名日期?她告知:“我們已直接向稅務總局以書面提問,但至今仍未見對此質疑內容作指引的文本。與此同時,地方的各稅務分局卻要求須註明數簽字日期。”並建議需及早頒佈為企業明確指引的《通知》。
對於企業遇上的羈絆,稅務總局所屬資訊技術局代表告知,稅務總局預計未來期間頒佈在技術方面上的各項具體規定,例如:受強制的場合、電子發票領域上互聯協議等,讓電子發票服務提供單位掌握,面向數據交換、使用標準化◆
稅務總局政策司副司長阮友新告知,截至今年7月,登記發行有稅務機關驗證碼的電子發票的企業總數為279家(河內市有128家,本市有118家,其餘的企業在其他各省、市)。其中,共有255家企業總共開立810張有驗證碼的電子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