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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確保公民自由居住權

〔本報消息〕國會昨(21)日在第十四屆國會第十次會議向《居住法》(修訂)草案提意見。其中,多位代表關注到關於登記常住、暫住條件的規定。與會代表認為,草擬委員會應排查草案的各項規定,以確保公民的自由居住權。
第十四屆國會第十次會議現場。(圖源:Quochoi.vn)
第十四屆國會第十次會議現場。(圖源:Quochoi.vn)
關於不規定在中央直轄市登記常住的場合須滿足特殊條件事宜,大部分代表表示贊同並認為,現行法律規定的實施在實際上未真正取得成效,因為只能限制登記常住的人數,而不能限制到各大都市工作、學習、居住的情況。其後果是對地方暫住管理工作和確保治安秩序工作帶來困難,同時限制民眾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兒童的學習權和在大城市沒有特殊合法常住之地的醫療保健權利。太平省國會代表裴國防認為,應採取各項同步措施。其中,須針對具總體性的規劃措施,發展社經和發展區域、衛星都市的措施,確保資源分配的平衡,堅決把企業、大學、醫院遷到市郊區域,在市區不集中建設高層公寓和大廈等,同時限制採取各區域之間、農村與都市之間分別對待的行政措施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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