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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有关越南少数民族权利歪曲言论

越南党和国家从路线、主张、政策到法律体系及实践始终确保与维护越南少数民族的权利。然而,尽管如此,敌对反动势力仍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扭曲我国少数民族的权利。这些都是毫无根据的论调,要坚决驳斥。

宣光省少数民族同胞投票选举第十四届国会代表及二○一六-二○二一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
宣光省少数民族同胞投票选举第十四届国会代表及二○一六-二○二一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

越南共有54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14.7%;各民族都有本身的文化特色,具有丰富、多样性且团结地融合在一起。在越南革命过程中,我党和国家一直特别关注少数民族同胞,采取同步、合法政策,为其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为维护、巩固和加强民族大团结以及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然而,敌对反动势力仍然利用民族问题来破坏我国革命,尤其是他们企图歪曲越南少数民族的权利,提出极其阴险、反动的论调,如: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不公平,不关心他们的生活发展,使他们的生活困难、贫困;少数民族的土地被京族人抢走;京族政府虐待少数民族,不重视卫生保健,不提高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以“使之容易统治”等等;旨在煽动狭隘的民族主义,引起矛盾,分裂民族大团结。这些都是完全错误且毫无依据的论调,否定了党的路线、观点和国家关于确保于维护越南少数民族权利的政策与法律。实际上,越南党和国家一贯特别重视、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我党制定和实施民族政策的观点与政策始终是一贯的。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革命任务中,党的一贯观点和政策是民族问题、民族大团结、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在革命事业中始终处于战略地位。贯彻落实好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谋发展”。我党历届代表大会文件都强调民族团结和平等原则,肯定民族团结在我国革命事业中的战略地位。我党在“十三大”继续确认:“着力完善和落实好各领域的民族政策,尤其是解决少数民族同胞困难的特殊待遇政策”。第十三届党中央执委会于2023年11月24日关于“继续创新和提高社会政策质量,满足新时期建国卫国事业要求”的第42号《决议》清楚确定目标:“偏远、边境、海岛区域至少75%居民,以及少数民族同胞和山区的80%乡镇享有及参与文化活动,收听和收看国家和地方广播电视台”。第六届党中央政治局于1989年11月27日颁布关于“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主要政策和主张”的第22号《决议》;第十三届党中央执委会于2023年11月24日颁布关于“继续发扬全民族大团结的传统和力量,建设日益繁荣幸福的国家”的第43号《决议》;于2003年3月12日颁布关于“民族工作”的第24号《决议》肯定:“越南大家庭中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第十二届党中央政治局于2019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继续落实第九届党中央执委会关于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第24号《决议》”的第65号《结论》,其中已提出2021-2030年阶段多个新的突破点。因此,我党在主张和路线方面自始至终特别重视与关心民族工作、民族政策以及全民族大团结的落实。

其次,越南少数民族的权利始终得到法律保障。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5条肯定:“(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各民族共同居住在越南领土的统一国家;(2)各民族平等、团结、互相尊重和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严禁所有歧视和分裂民族的行为;(3)官方语言是越南语。各民族有权使用其方言、文字以保留民族本色,发扬本身风俗习惯、传统和文化;(4)国家实施全面发展政策,并为各少数民族发挥其内力创造条件,让其与国家共同发展”。因此,所有越南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无论少数或多数民族,任何种族和宗教,不被歧视,都规定在《宪法》之中。

为具体化《宪法》和党的主张与路线,少数民族的权利都获体现在许多法律文本中。2019年《教育法》第61条规定:“国家为少数民族学员和长期居住在社经条件特别穷困区域学员建立民族全寄宿学校、半寄宿学校、民族大学预科学校”。在《土地法》中也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权利,例如:土地使用权、对于少数民族的土地辅助政策,其中优先把居住地和生产用地分给困难少数民族同胞家庭,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土地使用权,限制土地转让,以确保可持续的生活安定和发展,制定在失去土地或缺乏土地时的辅助政策,保障长久权利。少数民族同胞不是直接生产农业的个人,但属于交地不征土地使用费的对象。同时,国家也制定包括少数民族同胞在内的森林和林地分配的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国会和政府已颁布许多关于民族工作的决议、议定和通知,例如:政府于2011年1月14日颁布关于“民族工作”的第05号《议定》,明确规定“根据平等、团结、尊重、互助、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落实民族政策;确保并实施全面发展政策,逐渐改善少数民族同胞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政府总理于2013年11月11日颁布关于“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学费辅助政策规定”的第66号《决定》。国会于2019年11月18日已颁布第88号《决议》,审批“2021-2030年阶段少数民族同胞地区和山区社经发展总体提案”,以及2020年6月19日颁布第120号《决议》审批“2021-2030年阶段少数民族同胞地区和山区社经发展国家目标计划投资主张”等等。这是越南少数民族权利受到法律保障的不可否认的重要明证。

第三,越南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所获得的成就是不容歪曲与否定的。关于15年落实第24号《决议》“民族工作”的总结报告指出,到2019年,投资建设并逐步完善的基础设施从根本上已改变少数民族同胞地区的生活面貌:100%县有通往县中心的道路;98.4%乡已有通向乡中心的汽车道;100%乡接入国家电网,家庭用电率达到93.9%;100%乡有小学和中学,99.7%乡设有幼儿园;99.3%乡有医疗站;近100%乡都设有文化馆或文化邮局;党和国家一直创造便利条件并尊重少数民族同胞的信仰自由。少数民族同胞地区贫户比例年均下降2%至3%;特别困难乡每年减少3%至4%;贫困县每年减少5%至6%。2015年至2018年阶段,全国有1052 个乡(其中特困乡106个)和27个少数民族县达到新农村标准。

从2021年至2023年阶段,国家少数民族目标计划为少数民族同胞地区共投资4092 项基础设施工程(其中有:1717条乡村道路,37座农村桥,新建、改建114个市集,94所学校,315处水利工程,40处电力工程,302处文化宫,44个医疗站,34个生活饮用水工程,各类基础设施维修、修缮200 多处等等)。有489户获辅助居住地,向641户提供生产用地,辅助1万4119户转业,为10万2989户供应生活用水;投资建设492 个集中生活供水工程;辅助开展445个价值链生产发展模式,402个社群生产发展模式,249个创业模式;为6万4195人提供职业培训辅助;建立8个结合保护与弘扬少数民族文化特色与旅游发展模式。国家少数民族目标计划获部署超过137万6640亿元以在2021年至2025年阶段实施。此外,少数民族国会代表的数量不断增加,第十五届国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17.8%。

因此,无论从党和国家的主张、路线或从实践角度,越南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已在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宁、党建和政治体系等领域取得重要且全面的成就。少数民族同胞、尤其是偏远贫困区域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得到明显改善,贫困率快速下降。这一成就是驳斥有关越南少数民族权利的一切歪曲和毫无根据的论调的最生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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