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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越外国新闻机关和代表机关新闻活动新规出台

据越通社报道,政府于2026年6月30日颁布第262号《议定》,就驻越外国新闻机关、外国代表机关及外国组织的新闻活动作出详细规定。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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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越外国新闻机关、外国代表机关及外国组织运行原则

所有驻越外国新闻机关、外国代表机关和外国组织的一切新闻活动均须事先获得该《议定》规定的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且必须遵守越南现行法律法规,与新闻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委会紧密配合。

驻越外国新闻机关、外国代表机关和外国组织的网络新闻发布活动,确保遵守越南关于新闻、网络安全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

违反本议定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将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越南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本议定未作规定的有关驻越外国新闻机关、外国代表机关及外国组织的新闻活动及与新闻活动相关事项,则适用《新闻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

非常驻外国记者新闻活动许可审批流程

关于非常驻外国记者新闻活动许可审批流程,该议定规定,有意在越南开展新闻活动的外国记者,应当至少于拟入境越南之日前10天,通过在线方式、邮政服务、直接递交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越南外交部、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代表机关或越南驻国际组织代表机关(以下统称“越南驻外代表机关”)提交新闻活动许可申请材料。

自收到合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越南外交部将向外国非常驻记者签发新闻活动许可证电子版。不予批准的,越南外交部将以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议定规定,非常驻外国记者入境越南后,须遵守经越南外交部批准的相关职能机关的指导和要求。

非常驻外国记者有下列违反新闻活动规定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新闻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或地点与新闻活动许可证所载明内容不符;违反新闻法律法规及越南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妨碍主管机关履行公务,或者对采访活动所在地的安全、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越南外交部最迟在收到违法行为通报后24小时内完成核实,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书面提醒、警告、责令暂停新闻活动或者吊销新闻活动许可证的决定。

本该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2012年10月23日颁布关于驻越外国新闻机关、外国代表机关及外国组织新闻活动规定的2012年第88号《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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