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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分类建议

国会常务委员会已对《陆路交通安全秩序法》草案提意见。其中建议补充关于电动摩托车与气缸容量50cm3以下摩托车驾照签发的规定。

交警正处罚违反交规驾驶者。
交警正处罚违反交规驾驶者。

重新分类但有过渡条款

从2008年《陆路交通法》划分出来后,《陆路交通安全秩序法》草案提呈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不分类驾照,而是由政府规定。当时,草拟机关提出的理由是“出于已经和即将产生的客观实践要求,多种新型车辆出现但尚未有符合驾照级别,故应在法律文本内规定,可灵活修订。”然而,在小组讨论时,代表仍建议将其重新纳入法律。

经研究,公安部解释,在《陆路交通秩序安全法》规定是必要的,此举旨在将1968年《维也纳公约》规定的驾照评级规定法律化,确保越南签署加入公约的承诺。此外,驾照的分类将为越南人在1968年《维也纳公约》成员国生活与学习创造有利条件,如不必缴费更换或考取驾照,为越南经济、旅遊、贸易、国际合作的发展作出贡献。同时,因着车辆与驾照分类一致,有助发展国内外车辆的投资、生产、组装和进口。

据此,公安部提出以下建议,好让新的驾照分类规定不会造成太大影响,确保开展过程中的实施,并按若干定向在草案中预拟驾照分类的内容。首先,取消A4级驾照及不规定拖拉机驾驶者的驾照级别,由于根据车辆的类型和用途,此类车辆将归类为专用摩托车。第二是将B1级与B2级驾照合併为B级驾照,因驾照分类的根据是车辆的功率、类型、动力与座位数。公安部指出:“为避免影响社会活动,过渡条款将规定对于新法规生效前签发的驾照,将按原来的期限与价值继续使用。转换事宜仅对考核、新发、更换、重发等场合采用,须确保便利民众且不扰乱交通安全秩序。”

向学生普及交规

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副主席屈越雄日前在国会常务会议上对法律草案中的驾照分类提意见时,建议补充规定电动摩托车与气缸容量50cm3以下车辆驾驶者的驾照签发事宜。此建议的依据是:在2023年,有近1000名18岁以下儿童因交通事故身亡,1300名儿童受伤,其中80%场合年龄介于15至18岁,且是自行驾驶引发交通事故。

关于此问题,公安部表示将不规定16至18岁人群的驾照级别。理由是此规定内容与1968年《维也纳公约》和法律草案不相符,因法规仅允许此年龄段人群驾驶气缸容量小于50cc或电动功率小于4kW的摩托车。公安部的观点是:“这个年龄段人群必须在各所高中 学校和职技教育机关接受 关于陆路安全秩序、安全 摩托车驾驶技能的法律知识培训。”

屈越雄副主席指出:“草案规定高中学校和职技教育机关与交警配合,向学生科普交规。然而,哪一项规定和由谁规定并未明确,致使产生法律漏洞。”他认为,若把驾驶培训工作交给高中教育单位将会超负荷,且没有合适的基础设施。 因此,18岁以下想要驾驶50cm3以下车辆和电动摩托车的人要到正规考核中心参加A1驾照考核◆

《陆路交通法》规定,驾照分为A1、A2、A3、A4、B1、B2、C、D、E、FB2、FC、FD、FE等级别。其中,对重载不超过1000公斤拖拉机的驾驶者签发A4级驾照。对没从事九座以下车辆客运活动的驾驶者,以及重载小于3500公斤卡车、拖拉机的驾驶者等签发B1级驾照。对从事九座以下车辆客运活动的驾驶者,以及重载小于3500公斤卡车、拖拉机的驾驶者等签发B2级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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