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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市場糾紛:法律依據?

一直以來,確定什麼是傳統市場,以及市場攤位租金的確定依據都是熱門的問題。此前已發生多起糾紛,其中最明顯的是今年初安東市場小販的事件。
安東市場的買賣情況。
安東市場的買賣情況。
太多成立來源
儘管政府在第2號《議定》中對“市場”的定義作出了明確規定:“在該項《議定》進行調整的市場是具有傳統性,按照規劃在某地方展開,滿足買賣、商品交換和居民區的消費需求的市場。各類超市、商場、商品交易中心,包括外資超市和商場都不屬於此《議定》的調整對象”。然而在實際上,有的市場類型不屬於規劃中,是自發形成的(稱為自發性街市),但多個地方政府仍默許它們存在以進行收費,增加地方的資金福利。在多條街道上,民眾公開買賣、佔用以致車輛不能行駛,但地方政府不處理,相反還成立管理組向小販收費。這是在多個地方上演的實際和非法活動,得到坊、鄉級地方政府的縱容。因此必需處理。

若干市場由國家投資興建,但管理工作不同步,所以小販的經營效益不顯著。具體是,縱容佔用人行道、路邊來經營,沒有徹底處理以致形成自發性街市已導致市場內的合法小販生意冷清,因為顧客貪圖方便選擇在路邊購買。這是不合理,也是地方政府的責任。

而根據第2號《議定》規定,市場的投資建設資金來源包括:“產銷企業、個人以及人民籌集的資金;信貸資金;國家投資發展資金;其中主要是產銷企業、個人的資金以及信貸資金。國家鼓勵所有經濟成分的企業及個人、機構投資或與國家合資投建各種市場”,但實際上難以獲得外面的投資資金。如果為傳統市場招商引資,必須滿足第51號《議定》的條件,這意味著必須成立企業,國家透過資金或土地、提供租地和買地來一起合作。
安東是傳統市場?
安東市場的小販要獲得攤位所有權是引起多人關注的法律問題。他們認為,建設安東市場的資金來源不是來自國家財政預算,而是20世紀90年代初的小販籌集的資金。然而,安東市場是建在國有土地上。而要構成財產,不僅只有土地上的財產,還包括建設的土地。因此,要求獲得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攤位所有權是沒有根據的。

自1990年起,第五郡人委會已指定第五郡住房開發公司(如今是安東商業中心管委會)與越華建築公司合作,按照安東商業中心工程投資開發、使用、管理合同來興建市場,為期20年(從1990年至2011年),就像如今的建設  經營-轉讓模式。因此,合作使用的期限僅為20年,到期後,整個工程交由第五郡人委會管理。

由於在國有土地上建設,所以屬於第2號《議定》(第114號《議定》修訂)的傳統市場對象。具體是,第2號《議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有許多類型的市場,例如“在具有注資墊資以投建市場的合同,或在市場建成後一次性支付一定時期內的使用費的情況下給小販使用經營;給商販出租經營”。據此,當20年期限屆滿後,公司將土地上的財產移交國家管理是符合協議。至於後來與小販簽訂的合同,地方政府根據第2號《議定》以便管委會簽署“經營地方使用合同”是符合規定。然而,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按照《民事法》,正在經營的小販將獲優先簽訂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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