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機關、組織、單位、職權者只能使用公共財政、財政作為慈善、對外目的和為實施法律規定的制度、政策的禮物。同時,贈送禮物活動須按規定在機關、單位公開。值得一提的是,第59號《議定》規定機關、組織、單位、職權者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收取與自己解決的工作,或在其管理範圍內的工作有關的機關、組織、單位、個人的禮物。“若無法拒絕,該機關、組織、單位須按規定管理、處理禮物。”該《議定》明確規定,機關、組織、單位若收到不符合規定的禮物,須拒絕;若無法拒絕,須將禮物交給該機關、單位的禮物管理部分以按規定在接到禮物的5天內處理。第59號《議定》自今年8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