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遺失車證辦理過名時,新車主應在申報表中說明理由,承諾向法律負責任,並獲相關註冊車輛的鄉級公安確認。公安部建議,若車輛註冊數據庫得到完善,車主辦理過名時僅須出示定名編號,不必摘錄原本卷宗,專責幹部將負起檢查數據庫並完善手續的責任。
有關鬆寬、不規定舊車缺乏或遺失車證過名的最後期限的建議,公安部交通警察局代表指出,此舉旨在精簡行政手續,使民眾不必往返多次,同時鼓勵民眾應儘早過名車輛。
此外,有關民眾使用正車主的車輛,將充分協助採用視頻監控系統的管理與處罰工作。為防止被偷車輛獲合法辦理過名手續的事件,交警局代表表示已預料此事,故已對正使用該車者的責任作出規定,如:須持有鄉級公安對車輛法理性予以確認。此外,鄉級公安務必負起受理申請過名證件以查明車輛使用者常住地址的責任。經核實後,若正確,鄉級公安才簽發為期3天辦理車輛過名手續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