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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傳銷行為將被罰重款

〔本報消息〕目前,以不正當的傳銷方式經營活動已造成許多嚴重後果。面對此情況,政府已第頒行第141號議定修改、補充按照傳銷方式經營活動中,違法處理規定議定的若干條款。
不正當傳銷行為將被罰重款。(示意圖源:互聯網)
不正當傳銷行為將被罰重款。(示意圖源:互聯網)
政府的141號《議定》規定對組織落實以下各項違反行為之一,處罰8000至1億元:要求他人必須繳押金或繳納一筆一定款項以簽訂參加傳銷合同;要求他人必須購買一定數量貨品以簽訂參加傳銷合同;讓參加傳銷者從介紹別人參加傳銷活動,而不是從得到介紹者買賣商品中獲得款項或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償付參加傳銷者有權享有的各項紅利、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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