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檢組在此案重審前的一審和二審中曾均向法院提出判處12年有其徒刑的要求,此次提出的刑量低於前兩次。獨檢組對此表示,這是因為考慮到了最高法院認定李在鎔部分嫌疑不成立。
李在鎔因涉嫌請託時任總統朴槿惠和其親信崔瑞元(音,原名崔順實)幫助其繼承經營權並提供298億韓元賄賂而被公訴。一審法院認定李在鎔的部分行賄罪成立並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審法院則作出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4年的判決。韓國最高法院大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撤銷二審法院對李在鎔和其他涉案人朴槿惠、崔順實所作的判決,將該案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