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後的人行道必須更文明
原市人民議會代表林少君交通專家認為,出租部分人行道、馬路是符合實際需求。民眾有事或要維修房子時,都需要暫時使用部分人行道、馬路。尤其是當前最大的需求是在人行道上停泊摩托車或經營。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所以一直以來已嚴禁佔用人行道的措施不能發揮成效。雖然職能機關嚴格處置,但也不能一直處罰下去,而有使用需求的民眾則設法走法律漏洞,甚至願意長期繳罰款。
家住第五郡的阮德孟也同意本市收取人行道費的建議。他認為,此舉符合當前背景,本市既可以增加收入,同時又滿足到民眾使用人行道作經營的需求,為人們創造謀生條件。即使如此,人行道出租一事必須有計劃地開展。不然很容易產生一系列有關財政、都市文明、社會等問題。本市正營造文明都市,因此出租時,要確保人行道不會髒亂,而且還要更秩序井然及文明。對此,本市必須進行規劃,哪個地方可以使用,哪個地方不能,而且應按照每個具體階段進行。
家住第五郡的阮德孟也同意本市收取人行道費的建議。他認為,此舉符合當前背景,本市既可以增加收入,同時又滿足到民眾使用人行道作經營的需求,為人們創造謀生條件。即使如此,人行道出租一事必須有計劃地開展。不然很容易產生一系列有關財政、都市文明、社會等問題。本市正營造文明都市,因此出租時,要確保人行道不會髒亂,而且還要更秩序井然及文明。對此,本市必須進行規劃,哪個地方可以使用,哪個地方不能,而且應按照每個具體階段進行。
優先交通
市交通運輸廳長裴春強告知,本市已致力整頓人行道、馬路的秩序。然而,整治後卻空置是不合理,因為人行道必須得到有效地發揮作用。可是,並非所有人行道、馬路在整頓後都適合出租,應視乎具體的條件。因為人行道、路邊的第一優先目的是用作交通方面,其中確保在人行道上步行的民眾有一個方便、安全的空間。因此,各條人行道僅在條件充分的情況下才能夠出租,而剩下的部分必須確保留給步行者使用。
管理費如何處理?
據交通運輸廳稱,有關人行道的收費提案已徵詢各相關單位的意見,其中包括司法廳(審定各項財政指標、收費方式等問題)等專責機關。在自己的意見部分,財政廳僅提及到確定各個減免收費情況,留下的提成率,以及認同各項收費管理與使用內容。具體是,提案建議交由交通運輸廳根據分級方式收取馬路暫時使用費。各郡、縣人委會以及同級機關收取人行道、馬路暫時使用費。
此外,交通運輸廳建議將全部收款上繳本市財政預算。以開展收取工作的經費將得以建立,並且按每年獲審批的預算來撥款。這是為了確保公平,因為若規定給每個單位留下的提成率,由於會有地方的收費低,不能確保開展收費工作,所以是不符合的。
然而,家住第五郡的阮德孟認為,責成各郡、縣進行收費將衍生各施各法的情況,而且要是不良好監督可能會引發弊端。因此,本市應具體地規定此工作的負責人,要有一名“司令”安排從本市乃至郡縣、坊鄉貫穿開展,而且同步進行。
市交通運輸廳長裴春強告知,按照現行規定,市人委會已給各郡、縣人委會分級管理轄區內的人行道。由此可見,獲分級管理的郡縣可開展出租人行道,安排收費力量是符合的措施。人行道、馬路暫用收費並不新穎。自1991年,市人委會已規定每月對每平方米收取1萬2000元,但一直以來並沒有收取。至今,上述收費額已不再符合當前情況,所以該提案作出合理調整,而且更新各項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交通運輸廳呈上收費提案並非為了增收。要維持人行道秩序,必須開展上述措施,以及有收入來確保維修與管理事宜。各地方進行收費也要有責任進行維修,同時確保收費管理工作公開、透明化,以免發生如當前的弊端、浪費情況◆
此外,交通運輸廳建議將全部收款上繳本市財政預算。以開展收取工作的經費將得以建立,並且按每年獲審批的預算來撥款。這是為了確保公平,因為若規定給每個單位留下的提成率,由於會有地方的收費低,不能確保開展收費工作,所以是不符合的。
然而,家住第五郡的阮德孟認為,責成各郡、縣進行收費將衍生各施各法的情況,而且要是不良好監督可能會引發弊端。因此,本市應具體地規定此工作的負責人,要有一名“司令”安排從本市乃至郡縣、坊鄉貫穿開展,而且同步進行。
市交通運輸廳長裴春強告知,按照現行規定,市人委會已給各郡、縣人委會分級管理轄區內的人行道。由此可見,獲分級管理的郡縣可開展出租人行道,安排收費力量是符合的措施。人行道、馬路暫用收費並不新穎。自1991年,市人委會已規定每月對每平方米收取1萬2000元,但一直以來並沒有收取。至今,上述收費額已不再符合當前情況,所以該提案作出合理調整,而且更新各項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交通運輸廳呈上收費提案並非為了增收。要維持人行道秩序,必須開展上述措施,以及有收入來確保維修與管理事宜。各地方進行收費也要有責任進行維修,同時確保收費管理工作公開、透明化,以免發生如當前的弊端、浪費情況◆
至少留下1.5米步行空間
越南律家商業仲裁中心主任阮文厚律師分析:根據2008年《陸路交通法》第36條(於2012年修訂、補充),人行道、馬路僅用作交通目的。在特殊情況下,部分人行道、馬路可以暫時用作由省級人委會規定的其他目的,但不得影響交通秩序安全。
修訂、補充2010年第11號《議定》若干條文的2013年第100號《議定》對陸路交通基建管理與保護作出更詳細的規定:在使用人行道於交通以外目的時,務必確保給步行者剩下至少1.5米的部分空間。
由此可見,本市要暫時使用人行道、馬路來用作停車場、經營飲食、夜市以及其他活動,必須持有市人委會的《決定》。此外,務求開展此提案,阮文厚律師認為必須制定人行道管理與使用規制,而且要制定確保“不影響交通秩序、安全”的措施;確定人行道租賃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環境衛生與食品安全問題將如何解決。與此同時,國家財政預算收取及上繳管理機制也要明確,符合規定,避免發生弊端造成收費漏失。
修訂、補充2010年第11號《議定》若干條文的2013年第100號《議定》對陸路交通基建管理與保護作出更詳細的規定:在使用人行道於交通以外目的時,務必確保給步行者剩下至少1.5米的部分空間。
由此可見,本市要暫時使用人行道、馬路來用作停車場、經營飲食、夜市以及其他活動,必須持有市人委會的《決定》。此外,務求開展此提案,阮文厚律師認為必須制定人行道管理與使用規制,而且要制定確保“不影響交通秩序、安全”的措施;確定人行道租賃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環境衛生與食品安全問題將如何解決。與此同時,國家財政預算收取及上繳管理機制也要明確,符合規定,避免發生弊端造成收費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