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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复苏创造有利条件

《破产法》(修订)草案已把破产事件的处理事宜体制化为两个独立程序:复苏与破产,其中优先採用复苏程序。

鼓励优先恢复企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鼓励优先恢复企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国会经济与财政常委会8月7日上午举行征询专家对《破产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座谈会。

许多专家建议将《破产法》(修订)更名为“复苏与破产法”,以符合扩大复苏制度规定范围的方向,鼓励优先恢复企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从其面临丧失偿付能力风险之初便进行干预,同时也符合国际趋势。此次征询意见的法律草案共新增22条,修订60条,并保留2014年《破产法》中的7条原文。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将破产事件的处理事宜体制化为两个独立程序:复苏程序与破产程序,其中优先採用企业复苏程序。这一规定有助丧失偿付能力的企业进行重组、恢复经营活动、减少因丧失偿付能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草案还新增“有丧失偿付能力风险的企业”概念(第5条第1款),以便提前介入处理。

本著缩短时间与简化行政手续方向,企业与合作社的资产清查期限由30天缩短为15天,延期时间也为15天,债权申报期限由30天缩短为15天,债权人名单的制定期限由15天缩短为7天。部分过于具体的规定将由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

关于破产程序中的经营复苏手续,草案多样化了文件发放、送达与通知方式,包括在处理复苏与破产案件中使用在线平台。同时补充了关于复苏与破产费用预付的规定。具体,在申请人无需预付费用,或企业、合作社已无资金与资产可供缴纳,或虽有资产但无法出售的情况下,将由国家预算财政保障相关费用。

草案还补充规定,允许出售部分或全部业务板块、经营活动;出售部分或全部企业、合作社,以优化资产价值。

对于债权人数量少、债务金额小或属于小型、微型规模的企业与合作社,将适用简化程序,处理时限为常规复苏程序的一半。

在解决争议方面,正在处理破产事件的法院有权审理所有相关事件与争议。草案也补充关于请求外国协助处理破产事件的范围与权限的规定,以及越南法院可拒绝协助处理外国破产事件的若干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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