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越南國家航空公司的隔離區集中隔離期間,此人已與另一班機的乘務員(第1325例)接觸。這可是集中隔離過程的疏忽。
按照第3588號《公文》規定,集中隔離後,第1342例必須繼續居家隔離直至滿14天為止。然而,此人沒有遵守有關居家隔離醫療觀察的規定,並與其他3人密切接觸,導致疫情擴散。此舉可被視為按照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第240條第一款c項規定,獲最高人民法院第45號《公文》指引的進行“導致疫情擴散給社群造成危險的其他行徑”場合。
據河內市律師團鄧春強律師表示,不僅是第1342例, 連越航管理的隔離區首長也違反了有關隔離規定。視違規的性質和程度而定,職能機關有權運用第117號《議定》予以行政違規處罰,或按《刑法》第240條第一款c項規定有關導致疫情擴散給社群造成危險的罪行予以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