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议定明确指出,对正在采取10%税率的商品和劳务实施减免增值税,但不包括以下商品和劳务:电信、金融活动、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经营、金属产品、采矿产品(煤炭除外);应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和劳务(汽油除外)。
该议定也明确指出,对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增值税减免在进口、生产、加工和商业经营环节统一适用。若商品和劳务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或征收5%增值税的对象,则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执行和不享受减免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减免幅度,上述议定明确指出:采取抵扣法计算增值税的经营单位,对规定的商品和劳务可采取8%的增值税率。采用按营业额百分比法计算增值税的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户及个人经营者),在对享受减免增值税的商品和劳务开具发票时,计算增值税的百分比可减少20%。该议定也明确指出了减免增值税的实施程序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