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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客車要設計費錶、攝像頭

取代2014年第86號《議定》的2020年第10號《議定》、規定汽車運輸經營和經營條件將於今年4月1日起生效。據此,對汽車運輸經營的條件將更加嚴格,使運輸企業的開支增加,但其好處是有助更確保公平和透明性。
在新山一機場等接遊客的客車。
在新山一機場等接遊客的客車。
向稅務機關遞交發票
按新《議定》,若車頂上沒有尺寸最小為12釐米x 30釐米的“TAXI”固定燈箱,則計程車必須在前風窗玻璃和後風窗玻璃貼有尺寸最小為6釐米x20釐米的“XE TAXI”反光牌。另外,從事客運經營的汽車須有《XE TAXI》標誌,並貼在前風窗玻璃右側裡面,同時須在車上公佈足夠資訊。此規定的目的是減少“野雞車”現象。

對於車上設有計費錶的計程車,計費錶須是經過職能機關的鑑定和鉛封,同時須設有與車上計費錶連接的出單機,這兩種設備須固定放在便於乘客觀察的地方;在行程結束後,司機須給乘客列印發票或收據,上面須印有運輸經營單位的名字、車牌、行車距離(公里)和總車費。

至於透過軟件打車、取消打車和計費的計程車,車上必須配備與乘客直接連接的設備;車費根據數字地圖上確定的距離來計算的。計費軟件須確保符合有關電子交易的法律規定;專供乘客的介面須有運輸企業、合作社的名稱或標誌,同時在載客前,須向乘客充分提供以下各內容:運輸經營單位、司機的姓名、車牌、行程、行車距離(公里)、總車費,尤其是須提供接受並解決乘客所反映的電話號碼,這是第10號《議定》的新規定。

另外,第10號《議定》還有另一新點是網約計程車在完成載客後,使用計費軟件的企業、合作社須透過軟件向乘客發送電子發票,同時按財政部部長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發送發票的各項內容。
安裝攝像頭
汽車客運經營條件已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汽車,必須有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根據按法律規定的汽車客運經營單位與組織、個人之間車輛租用書面合同,或經營合作合同)。按此規定,個人汽車用於經營目的,或出租以從事客運經營的場合都是違反法律規定,將被處罰。因此,從事運輸經營的個人必須登記參加合作社,須簽訂合作社成員與合作社之間服務合同,其中規定合作社的權力和義務是管理、使用、調度合作社成員的汽車。

對於從事固定路線客運的汽車,須有9座以上(包括司機座位)和使用期限如下:對於路線距離為300公里以上的客車,使用期限為生產之年起15年;對於路線距離為300公里以下的客車,使用期限為生產之年起20年。

特別是,第10號《議定》還規定,至2021年7月1日,所有9座以上客車須安裝攝像頭,以確保記錄和存儲車上活動。所記錄下的錄像將向公安機關、交通監察、證書簽發機關提供,確保公開、透明的監察工作。關於錄像儲存時間,對於路線為500公里以下的客車為24小時和對路線為500公里以上的客車為72小時。

因此,若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糾紛、違規行為,將查看錄像以作出處理。此規定儘管導致運輸企業的開支增加,但其好處是確保透明性,從而有助保護真正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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