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商品僅獲准註明是越南制造,當產地純粹在越南生產或在越南進行最後加工、製造使到商品的性質基本改變。具體,商品獲視為純粹在越南出產或全部在越南生產,當屬於以下的場合之一如:植物和在越南種植和收穫的各種產品;在越南出生和飼養的動物;使用在越南登記的船隻捕撈的產品和從國際海域捕撈的其他海產等。
產地不純粹的商品仍獲視為越南制造商品,當須滿足有關“轉換商品數碼”和按公式附加值含量標準。對於只經過一或結合多個簡單加工工段如清理灰塵、篩選、分類或替換包裝、簡單組裝產品的各部件成為一個完整的產品,就不得視為越南製造的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