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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須獲勞工同意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日前就指引落實在復甦經濟背景下延長工作時間規定的第17號《決議》頒行了第1312號《文本》。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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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建議各省、中央直轄市的勞動與榮軍社會廳與各省勞動聯團、各相關機關配合,在當地主持普及、指引落實上述《決議》,其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內容:僱主讓勞工加班要符合《勞動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和《決議》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即一年加班時數不得超過300個小時。自今年4月1日起,一年加班時數滿300個小時的勞工每月可延長加班時數自40個小時至60個小時。在遵守《決議》有關加班時數規定的同時,必須充分遵守《勞動法》有關加班時數的其他規定以及《勞動法》各指引文本(已規定一天加班時數上限;加班的工酬;徵得勞工同意加班的若干內容;當一年加班時數在200個小時以上要另行通知)。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強調,根據《決議》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年給勞工安排加班時數自200個小時至300個小時的僱主須遵守《勞動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款和第145號《決議》第六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與榮軍社會廳申報。第17 號《決議》的各項規定生效至今年12月31日為止,國會決定延長落實時間的場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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