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述文本,為確保遵守國家銀行的規定及國家銀行行長的指示,關於信貸組織的活動安全,國家銀行行長要求,各信貸組織嚴密監控外幣信貸的增長速度,同時監控外幣貸款與籌集存款的合適比例,確保平衡存款與貸款之間的資金渠道,加強監控以外幣提供貸款活動的風險。
各信貸組織嚴正執行國家銀行2014年3月17日第6號《通知》,以及國家銀行行長2015年12月17日第2589號《決定》所規定的籌集存款利率;不得採取各種技術措施以鑽營、超出籌集外幣存款利率上限;嚴禁籌集存款的不健康競爭。
國家銀行行長要求從嚴懲處違規場合,其中視違規程度而定,建議國家銀行行長對違反外幣存款利率規定的信貸組織不審議、批准開設分行、交易所、櫃員機、代辦處、供應新勞務或開展新的經營業務的提議。與此同時,加強監察各信貸組織的外幣存款、貸款及清賬能力的情況以及時匯報國家銀行行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