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政府上呈的草案相比,許多內容已獲調整及補充如:自衛民兵的名稱、位置及職能;企業內的自衛組織;鄉級軍事指揮部等。在第七次會議,若干意見提出把該部法律易名為《民兵、自衛法》或《民兵與自衛法》,因為民兵和自衛是兩種不同的主體,基本的制度及政策不同。據此,上述草案第二條獲調整:“自衛民兵是不離開生產及工作的民眾武裝力量;是人民武裝力量的部分;是保護黨,政府以及地方、單位的機關、組織、個人的性命及財產的力量;當發生戰爭時是地方、單位與人民戰鬥的骨幹力量”。
國會常委會各位委員強調,該部法律的目標是和諧與合理解決關於這一個不離開生產的群眾武裝力量、是一個強大及擴大的力量、注重邊境及海島的本質,但確保精簡、減少不專責活動者、提高效果及避免人力分散以建設自衛民兵力量。建設自衛民兵力量事宜須跟隨國防軍事工作的情況、趨向,以及目前在建設與捍衛祖國工作中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