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规定,大学教育机构命名须确保稳定性和长期性。
使用“大学”、“大学学校”、“学院”等词语须符合成立条件、组织结构和运行实际。
不得使用体现称号、等级的词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单位、政治社会组织或国内外其他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近、易引发混淆的词语或词组。
同时,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国家”性质或体现特殊地位的词语(如“国际”、“国家”、“越南”)、其他国家名称及类似表述;如该等用语可能导致对其法律地位、活动范围或国家背书产生误解的,一律禁止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是,“国家”一词仅用于被公认为国家大学的情况。“国际”一词仅用于各专业各层次均以外语授课的大学,或全外资大学,或按越南政府与外国政府协议成立的大学。“越南”一词仅用于在越南成立的全外资大学,或按越南政府与外国政府协议成立的大学。
大学教育机构在满足法律及产权主体、师资、组织、规模、培养结构、科研创新和财务等条件后,方可公认为大学。
该议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于关于大学更名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本议定生效前已成立的大学名称,可继续沿用或按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