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本市稅務局申報稅務。(圖源:光定)
何為合法開支?
一家企業提問,該企業在各省開設分支機構,但採取附屬核算模式,私有圖章和銀行賬戶。當母公司透過銀行為分支機構結算時,即在確定應稅收入時,這些開支是否獲扣除?稅務機關表示,若母公司為附屬分支機構結算多筆開支,而充分滿足規定的各項條件(2014年第78號《通知》 第六條),就在計算母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時,計入獲扣除的開支。
企業向市稅務局人員諮詢稅務問題。
發票、憑證有關規定是多家企業關注的內容。具體是,外國供應商的發票若沒有手寫簽字是否符合規定?因為多家企業透過Agoda網站訂購國外留宿服務時,獲Agoda開立發票,發票上雖充分註明買者的資訊、有關服務的詳細內容、售價等,但沒有Agoda代表的手寫簽字。供應商的發票上印有“此發票是自動開立的,沒有開立者的簽字”註明。其他外國供應商大都這樣,是以傳真或電子信箱寄給發票,這樣的發票符合規定嗎?。
市稅務機關代表解釋,2015年第88號《會計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第四條規定,在以互聯網渠道傳輸的過程中不受任何損壞的數碼電子憑證只在有輸入者、審批者和各有關者的電子簽字和姓名的時候,才獲視為會計憑證。若企業使用、儲存由外國供應商開立和以其網購系統管理的電子憑證(電子發票),就不要手寫簽字,但要有電子簽字。若沒有賣者的電子簽字,企業不得使用這些憑證以按規定報稅和納稅。
如何合法結算?
按規定,對於價值達2000 萬元以上的交易,須透過銀行結算。若企業在不同日子多次從一個單位購物,並一次結算2000萬元以上的發票,該開支是否獲列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獲扣除的費用?市稅務局回答說,若從一個單位購物和一次以現金為在不同日子開立的發票結算,但每天交易價值低於2000萬元,在計算產前增值稅時仍獲扣除。按2013年第219號《通知》第十五條第五款,若一天內多次從一家供應商購買貨物、服務,每次交易價值為2000萬元以下,但總值超出2000萬元,須透過銀行結算。
然而,若一天內多次從一家企業所屬多個商店(例如:企業有連鎖分支機構、商店)購物,每張發票價值為2000萬元以下,可視為一家供應商嗎?稅務局領導告知,若經營單位所屬各商店使用其稅務編號和發票表格,發票上有“某號商店”字樣以與該經營單位的其他各商店分辨和蓋印各自商店的印章,則每個商店獲視為一個供應商。由此,若一天內從不同商店購物,而每張發票價值為2000萬元以下,就不必透過銀行結算。
另一內容是貸款利息的開支,具體是當售貨合同的收入未統計時,貸款利率是否獲記錄?例如:公司缺乏資金,所以向銀行貸款以補充運營資金。但銀行只按具體的售貨合同融資。公司的貸款利率附屬銀行每月徵收的款項。到年底,若干合同未完成,所以公司未能統計營收。那與未統計營收的售貨合同有關貸款利率是否被視為符合規定的貸款利率開支?2014年第78號《通知》第六條規定,對於公司發生用於購物的貸款利率的場合,若該開支在實際上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服務,而具備規定的發票、憑證,持有每次購買服務價值2000萬元以上(已含增值稅)的發票結算的憑證,就可以列入在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時獲扣除的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