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CCI指出,政府第107号《议定》要求商人须拥有储存稻、米仓库的规定(不允许租赁)是不符合市场机制,增加费用,对中小企业造成困难,同时也违背党中央政治局第68号《决议》提出的“管理而不是禁止”精神。VCCI也提议取缔新商人须在获签发具备经营条件证书45天后,确保至少储存1250吨大米和维持至取得大米出口成绩为止的规定。VCCI认为,该规定造成较大的财政压力,尤其是在企业尚未有出口合同的阶段。同时提议取消政府第1号《议定》规定,禁止未有许可证的企业委讬已获签发许可证的企业出口,因为该规定将降低国内多家企业善用生产能力和进军国外市场机会的可能性。
此外,VCCI不认同企业被督促之后,45天内仍不提交大米储存报告将被吊销执照的规定。VCCI认为这是行政违规行径,应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而不应剥夺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