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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阻碍企业出口大米规定

〔本报消息〕越南工商总会(VCCI)日前已向工商部致送关于向政府2018年对大米出口经营的第107号《议定》和2025年第1号《议定》若干条文修订、补充《议定》草案提意见的《文本》,旨在取消障碍并确保透明、低费用的经营环境。

越南工商总会向工商部建议取消阻碍企业出口大米规定。图为大米装船。(示意图:互联网)
越南工商总会向工商部建议取消阻碍企业出口大米规定。图为大米装船。(示意图:互联网)

  VCCI指出,政府第107号《议定》要求商人须拥有储存稻、米仓库的规定(不允许租赁)是不符合市场机制,增加费用,对中小企业造成困难,同时也违背党中央政治局第68号《决议》提出的“管理而不是禁止”精神。VCCI也提议取缔新商人须在获签发具备经营条件证书45天后,确保至少储存1250吨大米和维持至取得大米出口成绩为止的规定。VCCI认为,该规定造成较大的财政压力,尤其是在企业尚未有出口合同的阶段。同时提议取消政府第1号《议定》规定,禁止未有许可证的企业委讬已获签发许可证的企业出口,因为该规定将降低国内多家企业善用生产能力和进军国外市场机会的可能性。

  此外,VCCI不认同企业被督促之后,45天内仍不提交大米储存报告将被吊销执照的规定。VCCI认为这是行政违规行径,应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而不应剥夺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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