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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精简行政机构以更好为民服务

在越南迈入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新发展阶段的背景下,修订2013年《宪法》是符合实践的迫切要求。特别是,为了有效进行重组、建立一个精简、强大、有创造力的行政机构来为人民服务的革命,需要向各级政府授予与其责任相称的权力,并建立透明的监察机制。

民众在第十二郡人委会“一站式”部门办理行政手续。
民众在第十二郡人委会“一站式”部门办理行政手续。

精简、现代、亲民

经过近40年的革新,越南取得了许多经济、政治和社会成就,为工业化、现代化和融入国际社会奠定了基础。然而,行政机构仍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例如:任务重迭、缺乏同步性和灵活性等。

其中,向地方的授权与其财力、人力不相称,导致许多地方难以完成任务。民营企业和旅居海外的越南人由于行政手续复杂、难以接近线上公共服务,而遇上羁绊,特别是在投资、建立法律文件和民事交易等领域。

党中央政治局的各项重要决议都明确提出关于分级、分权与实施监察与社会辩论相结合,尤其是党中央新时代发展需求革新立法、执法工作的第66号《决议》和党中央政治局于2025年5月4日颁布,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第68号《决议》都强调了国家治理革新思想。

第66号《决议》的出台也标志着在法律建设、完善和执行组织思维和方式上的重大转变。另外,党中央政治局就法律工作制定决议一事也明确表明了建设强大、现代、效力、效果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

因此,上述重要方向需要在明确、统一、同步的基础上实施,结合精简行政机构2013年《宪法》若干条文修订、补充《决议》草案透过重组行政单位辅助重组、精简机构。

2013年《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在修订后,不再详细规定县级、乡级行政单位,而仅概括地规定包括省、中央直辖市的行政单位和省、中央直辖市之下的行政单位。此外,省、中央直辖市之下的行政单位或特殊行政经济单位均由国会规定或成立。精简行政单位,同时要求在管理和运作中推进资讯技术应用,有助创造灵活性,减少中间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同时确保政府“贴近群众”。

但草案需要明确规定地方的权责,确保分权须与阐释责任一致,避免推卸责任的情况,从而提升国家管理效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监察机制须严肃、透明

现在,各地已主动准备撤销县级政府,新设乡级政府,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此前,市委已作出指引,对重组后的乡级领导、管理职位设定了严格标准,旨在确保在新形势下具备执行能力。这些改革措施旨在建立一个精简、现代和亲民的行政体系。

为了发挥基层政府的角色,必须建立合适的分级、分权机制,同时有效地推动民众的监察、辩论机制。

这不仅是技术性改革定向,也是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公务活动的民主性、公开性、透明性,同时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效运作。只有向各级政府授予与其职责相称的权力,同时政治体系和人民实施严肃、透明的监察机制,行政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其角色。

同时,当包括海外越南人在内的人民有机会参与辩论、提出意见,并得到现代行政体系的服务时,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将更加密切,建立社会信任,为国家永续发展作出贡献。

决议草案已修订、补充第九条,规定祖国阵线委员会是越南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系的一部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愿望,发挥人民的当家作主权益;实施监察与社会辩论。草案也修订2013年《宪法》第一百十五条,强调人民议会代表有权质询人委会主席、人委会所属其他成员和人委会所属机关负责人。

这是必要的,但法律框架需要更加明确、透明。其中,需向人民议会、人民议会代表授予实质权力,以能履行对政府的监察任务,为有效防止滥权或既得利益的情况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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