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议》明确指出,各部委、地方、协会、行业组织须经常广泛宣传第68号《决议》,通过大众传媒与社交网等管道,以多种形式和适合不同群体的内容,明确民营经济的作用以激发创业精神。
同时,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明确负责人在贯彻认识、平等对待民营经济,以及建立友好、诚信、创造力的政商关系的责任。
各部委、地方须创新行政思维,从“管理”转向“服务”,严禁“申请–审批”机制和局部保护主义,确保中央到地方政策统一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对营商条件进行检查、简化,转为后检,除特殊领域外;设立网上专栏,及时接受并解决人民与企业的羁绊问题。
此外,辅助企业的政策也要作出调整,更加简化、务实,合理配置资源,并动员协会、研究院和大学共同参加实施。
资源与环境部审查、修订《土地法》,补充有关地价控管政策,特别是非农业生产及经营的土地。各地方须储备土地以建设工业区、工业群基础设施,以供小企业、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苗圃租用,并给予租金辅助;完善国家土地资料库。
财政部修订第35号《议定》,要求每个工业区储备至少20公顷或5%的土地供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和创新初创企业租用;修订第108号《议定》,补充对小企业、创新型企业、配套工业企业减免未使用国有房地产租金的机制。
工商部被责成审查、修订第32号《议定》,同时补充相关政策,要求各地方在工业群中储备至少20公顷或5%的土地,供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企业租用。
地方政府要公开土地使用规划,配合辅助场地拆迁工作,加快数字化转型,提供在线公共服务,力争将土地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间至少缩短30%。
各部委与财政部配合,处理未使用的国有房地产,以交由地方给小企业、配套工业和创新企业租用;将民营经济的资金多元化;加强银行与税务数据共用以辅助信贷;严管贷款,特别是针对企业内部生态体系的借贷活动。
政府责成科学与技术部完善法律草案,允许企业从应税收入中提取最多20%来设立科技、创新和研发发展基金,用于自行研发或按照成果包干机制进行委托研发。
财政部负责审查并提议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补充关于创新创业企业转让股权、出资所得予以免税的规定;对在初创公司、研发中心、创新辅助组织工作的专家、科学家等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各部委、地方要加强落实《中小企业辅助法》,提高中小企业的能力,以便与各大企业和外国直接投资(FDI)企业对接,同时加强对优先发展及尖端领域的投资促进工作。
财政部负责审查并修订《招标法》,补充有关订单机制、限制性或优惠招标的规定,以鼓励民营企业与国家共同参加战略项目、重点科研和紧急任务。同时,财政部还须修订《公私合营投资法》,以将国家与民营领域在社经、资讯技术、传播基础设施方面中的合作模式多元化。
工商部制定“走向全球”计划,辅助企业迈向国际市场,集中解决有关市场、品牌、分销管道、物流、法律、保险、并购、与跨国集团对接等问题。
财政部完善个体经营的法律框架,包括管理、财务和会计方面的规定;为经营户与个体经营者提供免费的数字平台、会计软件、法律咨询、培训等辅助。
协会和企业组织要加强组织建设,保护会员权益,参加政策辩论,对民营经济加以辅助,并在与政府机关的关系中提高透明度、责任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