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冒起許多高級公寓項目。
遲緩簽發“紅簿”罰款10億元
長期以來,客戶結算了近乎全部房地產價值,但多年後仍未獲簽發主權證的場合不罕見。原因是由於不少開發商將主權證向銀行抵押,或未繳地稅,或未完成項目,因此未具備申發“紅簿”的條件,導致按合同的進度延緩。遲緩簽發的原因主要由開發商所致。儘管法律規定項目開發商須輔助客戶辦理住房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簽發手續,但開發商卻不執行,所以許多客戶只好自行辦理,但遭國家機關拒絕,因為開發商未完善各小項目,甚至若干開發商還將項目抵押給銀行,所以無法辦理主權證。
與此同時,按規定,若客戶按合同完成支付房款,開發商須為其辦理“紅簿”簽發手續。《住房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和《房地產經營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自交房起50天內,開發商須辦理申請國家權力機關向購房者簽發主權證的手續,除非購房者自願辦理“紅簿”簽發手續。獲得國家交地建房出售的組織負責辦理“紅簿”簽發手續,若逾期辦理,開發商可受罰2億5000萬至3億元。但對於開發商,此罰款未足以起到警誡的作用。因此,自2020年1月5日起生效,關於土地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2019年第91號《議定》(取代2014年第102號《議定》)將對遲緩辦理“紅簿”簽發手續的行為的罰款調升數倍。具體是,若“紅簿”轉交時間遲緩12個月以上,開發商可被罰10億元。
違規劃分買賣地皮被嚴懲
在如阿里巴巴公司的多家企業因向客戶出售大量“影子”項目(沒有項目或未經省級人委會的權力機關的審批),而受刑事處理的背景下,違規劃分買賣地皮,緩慢向客戶轉交地皮的場合按新規定也被嚴懲。具體是,按2019年第91號《議定》,若以劃分買賣用於出售,或出售與出租相結合的住房投建與經營項目所屬地皮的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而不符合2014年第43號《議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之一,或符合所有規定條件,但未經省級人委會的准許,將受罰。
將對違規劃分買賣地皮的行為採取強硬制裁措施
具體是,對於轉讓的土地面積為0.5公頃以下的場合,罰款為2000萬至5000萬元;轉讓的土地面積為0.5至1公頃,罰款為5000萬至1億元;轉讓的土地面積為1至3公頃,罰款為1億至2億元;轉讓的土地面積為3公頃以上,罰款為2億至5億元。
該項《議定》也規定對上述各場合的克服措施。具體是,如果項目未按規定獲得省人委會的書面許可,則必須辦理建議省人委會允許劃分出售地皮的手續。另外,投資商須按經審批的1/500建築細則規劃完成基礎設施投建工作;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場合,須完成與土地有關的財政義務;確保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場合完成按經審批的設計建房工作。另外,投資商還要上繳因實施違法行為而獲得的非法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