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規定不再符合
本市現有345條街道可透過收費以暫時作為公共存車場、服務、售貨點和街上停車。其中,可暫時使用人行道作為公共存車場的街道有160條、可使用於服務、售貨點的街道為112條以及允許街上停車的街道有73條。
然而,市交通運輸廳認為,本市現採取的街道、人行道暫時使用收費不再符合目前的社經發展情況。具體是,按市人委會於1991年頒行的第964號《決定》,每平方米街道、人行道使用收費為每月1萬2000元。至於對街上停車的汽車收費是按市人委會2005年頒行的第245號《決定》實行,具體是,在第一、第三和第五郡採取計次收費的方式,每輛每次5000元,引起街道變成停車場,並延續長時間,影響都市秩序,導致基礎設施超負荷及國家財政預算流失。與此同時,上述收費制度不再符合《費用與手續費法》和國家頒行的費用和手續費規定指引文本。
為了符合目前的情況,市交通運輸廳擬定對暫時使用街道、人行道作為公共存車場、飲食服務經營、夜市和其他若干服務的活動採取的新收費。具體是,每平方米每月收費如下:第一郡為10萬元、第三郡8萬元、第五郡5萬元、第十郡4萬5000元、富潤郡4萬元、第十一郡3萬5000元、第四和平盛郡為3萬元、第六和新平郡為2萬5000元;第二、七、八、九、十二、舊邑、平新、守德、新富郡和平政、福門、芽皮、古芝、芹耶縣為2萬元。
對於暫時使用街道停車收費,市交通運輸廳提議對10座以下汽車採用。具體是,對於第一區域(第一、三、四、五、十、十一和新平、富潤郡)的收費,白天(從凌晨5時至晚上9時)每次為2萬元,夜間(從晚上9時至凌晨5時)每次為4萬元;對於其餘的郡、縣採取的收費為白天每次1萬5000元和夜間每次為3萬元。對於10座以上汽車,第七區域最高收費為白天每次2萬5000元和夜間每次5萬元;其餘的區域為白天每次2萬元和夜間每次4萬元。所得收入全部上繳國家財政預算。
然而,市交通運輸廳認為,本市現採取的街道、人行道暫時使用收費不再符合目前的社經發展情況。具體是,按市人委會於1991年頒行的第964號《決定》,每平方米街道、人行道使用收費為每月1萬2000元。至於對街上停車的汽車收費是按市人委會2005年頒行的第245號《決定》實行,具體是,在第一、第三和第五郡採取計次收費的方式,每輛每次5000元,引起街道變成停車場,並延續長時間,影響都市秩序,導致基礎設施超負荷及國家財政預算流失。與此同時,上述收費制度不再符合《費用與手續費法》和國家頒行的費用和手續費規定指引文本。
為了符合目前的情況,市交通運輸廳擬定對暫時使用街道、人行道作為公共存車場、飲食服務經營、夜市和其他若干服務的活動採取的新收費。具體是,每平方米每月收費如下:第一郡為10萬元、第三郡8萬元、第五郡5萬元、第十郡4萬5000元、富潤郡4萬元、第十一郡3萬5000元、第四和平盛郡為3萬元、第六和新平郡為2萬5000元;第二、七、八、九、十二、舊邑、平新、守德、新富郡和平政、福門、芽皮、古芝、芹耶縣為2萬元。
對於暫時使用街道停車收費,市交通運輸廳提議對10座以下汽車採用。具體是,對於第一區域(第一、三、四、五、十、十一和新平、富潤郡)的收費,白天(從凌晨5時至晚上9時)每次為2萬元,夜間(從晚上9時至凌晨5時)每次為4萬元;對於其餘的郡、縣採取的收費為白天每次1萬5000元和夜間每次為3萬元。對於10座以上汽車,第七區域最高收費為白天每次2萬5000元和夜間每次5萬元;其餘的區域為白天每次2萬元和夜間每次4萬元。所得收入全部上繳國家財政預算。
確保各方利益和諧
市交通運輸廳表示,收費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人民的需求,同時加強都市秩序管理工作,將街道變成井井有條、美觀舒暢及為本市財政預算帶來收入。另一方面,提高組織、個人對街道、人行道的責任,所得收費將上繳國家財政預算,用於維修、修建街道、碼頭堆場等。
對於上述草案,交通專家范生博士認為,收費工作應交付給專責單位,以便嚴密地管理,避免落實過程中的交叉情況。同時,不應該將收費的權力下放給郡、縣級,因為將導致其機構變成龐雜,國家財政預算須“承受”向該工作負責力量支付的開支。而且,收入管理工作也遇到不少困難,容易發生腐敗情況。
都市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專家吳曰南山博士認為,本市中心區域交通基礎設施現已超負荷,多條街道隨時可見擁擠情況。因此,如果開展收費,則應允許摩托車暫時使用街道、人行道;至於汽車,應設法招商引資以建設各存車場,這既被視為長期的措施,又能解決基礎設施超負荷的棘手問題。關於收費的目的,南山博士認為,所得收費應使用於維修、修建技術設施;改造都市景觀、種植樹木或者為收費街道區域的其他公共目的服務,讓民眾見到明顯的效果,為建設本市清潔、美麗及文明作出貢獻。
經濟專家認為,市交通運輸廳只應該對技術方面管理,如規定每個區域、街道的收費面積是多少以符合各自空間。至於收費問題,應交給財政廳管理、監察;還有哪個區域可開展哪個買賣、經營活動的問題,應讓工商廳制定方案。此外,建設、建築規劃、計劃與投資廳等應該參加提案建設工作;同時,也需要各社會階層的意見和辯論,以讓提案的成效顯著◆
對於上述草案,交通專家范生博士認為,收費工作應交付給專責單位,以便嚴密地管理,避免落實過程中的交叉情況。同時,不應該將收費的權力下放給郡、縣級,因為將導致其機構變成龐雜,國家財政預算須“承受”向該工作負責力量支付的開支。而且,收入管理工作也遇到不少困難,容易發生腐敗情況。
都市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專家吳曰南山博士認為,本市中心區域交通基礎設施現已超負荷,多條街道隨時可見擁擠情況。因此,如果開展收費,則應允許摩托車暫時使用街道、人行道;至於汽車,應設法招商引資以建設各存車場,這既被視為長期的措施,又能解決基礎設施超負荷的棘手問題。關於收費的目的,南山博士認為,所得收費應使用於維修、修建技術設施;改造都市景觀、種植樹木或者為收費街道區域的其他公共目的服務,讓民眾見到明顯的效果,為建設本市清潔、美麗及文明作出貢獻。
經濟專家認為,市交通運輸廳只應該對技術方面管理,如規定每個區域、街道的收費面積是多少以符合各自空間。至於收費問題,應交給財政廳管理、監察;還有哪個區域可開展哪個買賣、經營活動的問題,應讓工商廳制定方案。此外,建設、建築規劃、計劃與投資廳等應該參加提案建設工作;同時,也需要各社會階層的意見和辯論,以讓提案的成效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