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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合作活动须符合国际法

〔本报消息〕昨12日下午,外交部举行例行新闻发佈会。外交部副发言人范秋姮回答了新闻媒体关于越南对菲律宾最高法院于本月10日宣佈,该国与越南与中国各家公司于2005年达成的能源探勘协议违反宪法,因该国宪法不允许外国实体开发自然资源并该协议于2008年已无效一事有何反应的提问。
外交部副发言人范秋姮。(图:越通社)
外交部副发言人范秋姮。(图:越通社)

  范秋姮指出,越南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歷史证据以证明我国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是符合国际法,同时对依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域拥有主权权利和国家管辖权。

  作为沿海国家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越南认为包括海上合作的一切国际合作活动需符合国际法,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各国对依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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