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債務金額太大
財政部表示,總債務佔國內總收入的比例雖然已隨年遞減,從2014年的12.2%,到2017年減至7.6%,並在2018年底僅為7%,但仍然佔很大比例。如果與從每年只佔國內總收入的1.5%至2%的推定課稅(個體經營戶)領域得來的總收入相比,拖欠7%是很大的數字了,高4倍。具體是,截至2018年年初的稅收債務總額為近78萬5000億元,其中由於納稅人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涉及刑事責任、已自行解散、破產、停止及放棄營業地址而無法追討的稅收債務是近31萬5000億元,佔稅收債務總額的43%,相當於2017年國內總收入的3.2%。
無法追討的稅收債務是根據被法律視為已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納稅人基礎來確定。具體是,有近1萬5000企業欠稅近1萬5000億元(其中的罰款和滯納金近6000億元)不再營業,但沒有依規定辦理企業解散手續。有62萬多納稅人是放棄營業地址的企業、家庭戶和個人,欠稅近22萬億元(其中罰款和滯納金近8萬2000億元)。原本的拖欠金額不高,但由於滯納金按日計算,是滯納稅款的0.03%,所以債務便隨之增加。當納稅人無法繳納原稅,但原則上,滯納金仍隨日增加。因此,在無法收回的31萬5500億元稅款中,有超過10萬5000億元是滯納金。
政府的報告稱,有超過62萬納稅人不再繼續營業。如今,營業登記手續過於簡單,僅一個工作日就可以獲得營業登記證,引致隨意註銷營業的情況。因此,由於企業不遵守法律,利用開放性違反以及國家註銷稅收債務,將會造成不好的先例:保護歹徒!所以,國會也認為應另外補充只為遵守法律的人考慮註銷債務的原則。
不應授權
關於註銷稅收債務的《決議》是必要。然而,如何公平和處理企業主的責任,以限制企業故意等待,利用稅收債務註銷政策來避稅更重要。
因為實際上,有的情況是僱用“摩的”司機、農民登記成立企業。在進行了如:買賣發票、虛假經營以轉移損失、牟取暴利等若干意圖後便解散,放棄營業地點。要是按照10年期限就可以註銷稅收債務的規定,將使歹徒有機可乘,掛名的法人藐視法律並胡作非為。因此,在註銷稅收債務時,有必要區分各類難以追逃的債務,以免與當前對已死亡、失蹤的個人、私營企業主、已破產的企業、已被吊銷許可證的家庭戶、個人等納稅人,以及債務已超過10年的情況的債務註銷呈文混淆。
原因是,以個人資格納稅的個人,但他們還有資產,所以即使他們死亡仍使用其資產來償債。對於企業,即使企業主死亡,但企業的法人資格仍然存在,若企業還有資產,仍使用企業資產來收回債務。對於已潛逃,不再擁有營業地址的企業,務必要求警方追尋在營業登記證上的法人。要是無法追尋,這很明顯,企業的申報法人一事毫無意義。而且不應規定超過10年期限的稅收債務將被註銷,要是不堅決和依法收回債務,甚至越拖延越得到註銷,這將與鼓勵企業長期欠稅沒有分別。
此外,《稅收管理法》(修訂法案)草案中的稅收債務註銷權限問題有規定,省人委會主席或稅務總局局長可以註銷數十億元的稅收債務,這會產生負面影響。當企業以法人資格來成立,解散時也必須根據《破產法》來解散。一旦他們按手續辦理,稅收債務將根據法律程序來處理。屆時,即使債務達到100億元,但法院解決破產時的償債能力只可以償還10億元債務,當然,剩下的債務再沒有法律效力,不需任何領導者來簽字註銷債務了。因此,有必要規定企業解散手續要如營業登記手續般迅速。這樣,對於故意不遵守的企業必須限制其權利。因為正當的企業要是延遲 繳納1億元稅款已被禁止出境,所以 沒有理由給不遵守法律、欠稅的企業註銷。
債務處理是必要,但必須確保法律手續和程序、公平、透明。不應給任何個人授權,但要合法化,對於遵守程序的企業,將依法註銷稅收債務,以做到公平且避免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