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黎光辉在阐述、采纳与整理《原子能法》(修订)草案报告时明确指出,关于原子能的国家管理(采纳和整理后的法律草案第8条),在采纳国会代表的意见,法律草案已修订该领域的国家管理及国家辐射与核安全机关的规定。政府分工一个机关作为主持单位,协助对原子能领域进行国家管理(核法规机关),确保符合于国家政治-行政体制和国际惯例。
国会副主席黎明欢作讨论内容结论时建议,主持编纂机关应研究采纳国会常委会、审查主持机关和国会代表的意见。
国会常委会也建议科技与环境委员会充分综合并采纳会议上关于以下问题的意见:执行条款;原子能的国家管理;放射性燃料的运输;放射性材料、核设备的进出口;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的处理和处置场所规划;核电站相关规定;符合国际原子能机关(IAEA)指导和1997年“维也纳公约”的辐射损害、核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