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这些内容中,提出结束县级行政单位运作的建议是一个大胆且具远见的举措,符合简化机构、现代化行政体系的需求。然而,改革主张只有建立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稳固持久。
结束县级行政单位的运作在体制上或许是合理的,但若在调整行政地界的过程中取消“征询当地民众意见”的规定,不仅违背民主原则,还可能影响到新成立的政府的正名性。
根据2013年《宪法》若干条文修订、补充《决议》草案,其中明确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政单位包括省、中央直辖市以及省、中央直辖市所属行政单位;由国会设立的特殊行政、经济单位”,其新点在于不再明确规定县、乡,而是授权国会决定下级行政单位类型。
这是一种“开放式”、灵活的设计,向立法机关授予根据新时期实际管理需求、地方、居民、人口实况和社经发展要求,主动重组行政体系的权力。现代行政思维不再重视行政等级的形式性,而是注重在数字转型、科技应用、推动电子政务的背景下提升管理效果。现在,许多行政手续可以由省级或基层单位直接处理,不必经过中间行政层级。
不组织县级(在许多地方,县级只在形式上存在或任务重复)可以大幅减少运营开支,加快政策反应速度,尤其是能以灵活、实质的方向重建地方政府组织模式。然而,取消中间行政层级并不意味着缩小民主权利。
在行政单位调整、合并、分立、解散过程中,无论属于哪一级,都要维持征询当地居民意见的机制。这是在一个“属于人民,由人民治理,为人民服务”的国家中不可妥协的原则。修订草案中不再提及在改变行政地界时征询人民意见一事,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疏漏。
任何行政改革若不征询人民的意见,尤其是直接生活于当地、受政策变动影响的人的意见,都难以成功。从近年来乡级行政单位合并的实际经验可见,凡是公开透明地征询民意、组织对话的地方,总是获得高度共识,并顺畅地实施。
反之,若机械、行政地进行,甚至“代替”人民表达意见,则即使政策正确,也容易引起负面反应。因为,人民关心的不仅是名称、地理边界,也关心在新的行政单位成立后的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解决以及生活和工作的稳定。
因此,修订后的《宪法》应该保留或补充以下的规定:在调整行政地界时,必须广泛征询当地人民的意见,以确保改革的民主性、正名性和共识性。
2.关于监察方面,2013年《宪法》若干条文修订、补充《决议》草案按扩大人民议会代表的质询权的方向修改第一百十五条,获视为理论上的进步,明确表明加强权力监察的要求,特别是在地方行政机构向精简、权力集中在行政机关的方向重组的背景下。
如果说扩大质询权只是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充分条件就是必须提出制裁措施。若质询权不与建议权相结合,不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不进行到底的监察,就很容易引起流于形式的情况。
在新的地方政府模式下,由于中间层的角色被简化,所以人民议会的监察角色无论在法律上或实践上,都必须加强。地方代表不仅要提出意见,还应成为对地方政府的运作效果检查、评价主体,从而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和正当权益。
改革要成功,必须明确权力下放,同时把监察机制置于首要位置。质询权必须经常执行,必须公开答复,并及时向人民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