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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與限制無人機飛行區域規定

〔本報消息〕政府總理第18號《決定》明確規定無人機與微型飛行器禁止飛行區域與限制飛行區域。無人機與微型飛行器禁止飛行區域,包括:由政府委託國防部直接指導管理和保護的國防工程與特別重要軍事區域。無人機與微型飛行器活動範圍與禁飛區界限的距離不得小於500米,適用於任何高度。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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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國家、國會、政府、中央各部委、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各省和中央直轄市黨委、人民議會與人委會、駐越南國際代表機構、外交使節團、領事館和國際組織辦事處。無人機與微型飛行器活動範圍與禁飛的區界限距離不得小於200米,適用於任何高度。

國防安全區域包括:駐軍軍營;隨時準備訓練戰鬥與捍衛目標;後勤技術中心根據地、倉庫、工廠、國防部和公安部所屬監獄、拘留所;相關國家安全重要工程名錄工程一帶。無人機與微型飛行器活動範圍與禁飛區界限的距離不得小於500米,適用於任何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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