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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口岸新規定生效

政策法規

根據工商部2020年第9號《通知》,從2021年1月1日起,對於暫進口再出口和轉運的商品,若通過陸地邊境進口我國或再出口國外,就只能通過國際口岸、正式口岸(雙邊口岸)進行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特別是,第9號《通知》就暫進口再出口、轉運並存放在保稅區中的商品規定實行進出口口岸的路線圖。

工商部第9號《通知》的進出口口岸規定如下:

甲、對於暫進口再出口和轉運的商品,若通過陸地邊境進口越南或再出口國外,就要按政府2014年11月21日頒行有關陸地邊境口岸管理的第112號《議定》而通過國際山岸、正式口岸(雙邊口岸)進行。

乙、上述規定也適用於通過陸地邊境進口越南或再出口到國外並存放在保稅區中的外國暫進口再出口商品。

為了配合落實第9號《通知》,工商部所屬進出口局建議:

●各家暫進口再出口、轉運和存放在保稅區的商品的企業嚴密落實第9號《通知》各項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文本。

●25個邊境省、市工商廳負責提供相關資訊並指引當地暫進口再出口商品的企業落實第9號《通知》。與當地職能部門嚴密配合,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及時向工商部、省市級人委會匯報並提出建議,共同克服困難和解紓羈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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