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密檢察
據此,若確定被告發的事件呈犯罪跡象,檢察院、海關局、林檢分局、邊防部隊要責成所屬各單位依權限範圍進行證實及處理。法院、監察署、司法廳、資源與環境廳、民事案執行局、稅務局、市場管理分局等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單位在收到罪犯告發資訊或起訴時,必須 把有關資料轉交權力機關。同時,以文本通知同級檢察院,以便監察罪犯告發資訊和起訴解決工作。
在解決過程中,各機關有責任交換、提供資料,以確保罪犯告發資訊和起訴處理工作如期及按規定程序、手續進行。有解決結果後,最後的受理單位在3個工作天內須以書面方式向告發罪犯和提出起訴的個人、機關、組織通知解決結果。若有需要,各機關可書面提議檢察院、調查機關舉派幹部配合分類、處理呈刑事罪犯跡象的告發資訊。在緊急場合,提出建議的機關領導可先透過電話交換意見,再寄發公文。各單位每6個月小結一次所受理的事件和解決結果,並提交市人民檢察院以匯報。
將減少隱藏案件情況
市人民檢察院長楊玉海在簽署會上表示,過去期間,因為未有配合和交換資訊機制,所以罪犯告發資訊解決工作未到位。此規制出台將有助罪犯告發資訊受理、解決工作更劃一、有效。
市公安廳副廳長潘英明少將建議調查機關能及早受理、參與罪犯告發資訊分類工作,以確定刑事犯罪跡象,確保更良好地解決告發資訊。潘英明少將指出:“調查機關越早受理資訊,解決成效越更顯著。”
市委內政處主任陳世琉認為,若干機關、單位的罪犯告發資訊受理、解決工作未得到適當關注,指引實施的文本也不明確。甚至若干單位呈不按規定公佈告發資訊的跡象,或因顧及競賽成績,而推卸給別的單位受理,但未被檢查、整頓。他告知:“在各指引文本內容尚有重複現象的背景下,上述配合規制的出台是很必要的。”
陳世琉主任提議,基於簽署的規制,各單位要主動做好貫徹工作,讓旗下幹部、公務員掌握、執行,同時核查各項規定以良好實施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