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政治局委员、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陈留光在会上发表指导意见时重申近一个月前举行的《都市发展法》开展会议提出的要求:不仅普及文本,而必须责成事项、时限、责任。本次会议必须推动从主张转向决定、从决定转向行动,并通过行动取得具体成果。
《都市发展法》赋予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市人委会及市人委会主席约240项内容,以便主动作出规定、决定并组织实施。据陈留光书记告知,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程度的权力下放,为本市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也给本市带来重大责任。
不能只领受权力而回避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要明确,
成果越必须接受验证。
胡志明市市委书记强调
市委书记表示,重要的不是通过多少项决议,而是每项决议的质量、可行性以及能否带来实际转变。决议不是终点,结果才是最终目标。一项决议只有真正破解瓶颈、疏通资源、创造的发展动力,才具有实际价值。
因此,每项决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可行;每一项政策都必须权限明确,与法律体系保持一致,明确适用对象、资源、执行责任和保障条件。
胡志明市市委书记提议各位代表在审议决议时提出三个问题:破解哪些瓶颈?如何疏通资源、激发动力?谁对最终结果负责?如果尚未能够明确回答,就需要在作出决定前继续厘清。
陈留光书记强调,主动须与纪纲并行;创新与透明并行;权力下放须与权力监督和解释责任并行。关于财政预算、土地、规划、科技、教育、医疗、人力资源以及其他重要领域的政策都迈向疏通、有效使用城市发展资源的目标。
通过的决议必须立即与组织实施相结合,明确主持机关、协调机关、完成期限和产出成果。
陈留光书记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人负责,每项责任都要有时限,每个时限都要对应可衡量、可核验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