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红河副总理作会议结论时强调,关于鼓励自产自销屋顶太阳能发电并入国家电网务必根据国家电力发展实际情况的要求,以及各地的特殊情况。编撰机关务必研究购买剩余电力以并入国家电网,北部可安装功率20%与南部10%的方案。从而制定明确鼓励政策供组织和个人参加投资自产自销屋顶太阳能发电,同时设有蓄电源设备转为电力并于高峰时段并入国家电网,按照国家与人民共事导向。因此,工商部同财政部、资源与环境部配合按照环保法律规定核查税务优惠。若自产自销屋顶太阳能发电而不并入国家电网者,可优先随意发展功率。
组织与个人有权选择自产自销屋顶太阳能发电并将剩余电源并入(若有)或不并入国家电网。关于剩余电源,可向国家出售但不超过总安装量10%及基于获审批电力规划。至于自产自销屋顶太阳能发电发展注册手续流程,建设部副部长裴春勇表示,务必简化相关建设活动证件手续如同个人家庭户的个别住房建设,至于个人则按照工程维修改建的规定;至于机关办事处、工业区一带仅须制定经济技术报告便可。